《俱舍论》讲记 第23课
第二十三课
乙二、旁述因果及缘 分二:一、宣说因果;二、宣说缘
在佛法中因果的问题很重要,不仅这一品中会讲,第三品有情世界、器世界的果方面也讲了很多,第四品分别业中针对种种业和果之间的联系也讲了一些。此处我们主要学习六种因、五种果和四种缘。
佛法讲了很多种因,有部对于种种因的安立也讲得比较全面。本论讲的因和经部、唯识的有一定的差别,有些因是因明、唯识不承许的。在第二品中讲到了各种各样的因,不仅仅是大概地讲,对内部的本体、法相、事相,还有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都讲得比较清楚。
还讲到了四种缘,如果因和缘放在一起,因是主要的,缘是次要的;如果因和缘单独安立,比如这里的四缘是不是纯粹按照助缘的角度来理解呢?不一定,四缘中的第一个因缘和能作因、俱有因的意义是一样的。所以如果缘和因分别安立,不是放在一起讲,那么缘就不一定是助缘。不同的场合中出现不同的术语、词句应该做不同的解读。
丙一、宣说因果 分三:一、宣说因;二、宣说果;三、宣说二者共同之法。
第一是侧重因方面,第二是侧重果方面,第三是对于因和果二者共同的法进行安立。
丁一、宣说因 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戊一、略说
能作因与俱有因,
同类因及相应因,
遍行因与异熟因,
承许因有此六种。
这是对于下面我们要展开学习的六种因做了归摄。首先把名称列出来,就知道佛法中所讲的因有六种,第一能作因,第二俱有因,第三同类因,第四相应因,第五遍行因,第六异熟因。
有些因前面出现过,我们比较熟悉,比如异熟因,讲异熟果的时候,经常讲到异熟因是善法或恶法……此处我们要正式学习异熟因;能作因比较陌生;在其他地方会出现近取因和俱有缘,此处的俱有因和俱有缘的意义还不是完全相同,出现的地方不一样,此处的俱有因是从另一方面解释的;还有同类因和相应因,相应因和心心所有一点点接近,但此处的相应因是从因的角度讲的;还有遍行因是烦恼法,烦恼的因产生烦恼的果。
六种因中有些可以直接承许,和因明中安立的因是一样的。
比如俱有因和相应因是同时因果,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按照能生因和所生果、前因后果的方式很难安立,所以这种比较假立的因果在因明当中不采用,但此处可以有。前面在讲生住异灭法相时,有本生产生其他的法,生生产生本生的同时因果,这在上面的宗派不会采用。
有部和经部有一些辩论,有些注释中讲,经典中没有见到明显的六因的说法。有些说,是把散于经典中的六种因归摄起来讲的。有些讲,经典中连六种因的说法都没有。
有的讲,在一位大阿罗汉入定时,有位天人告诉他有一部《六因经》,即宣讲六因的经典,以前是佛陀讲过的,后来在人间散失了,在天界有这部经,所以这位大阿罗汉根据这部经,在他的论典中写了六种因,《俱舍论》也采用了六因的说法。如果纯粹从能否找到教证的角度来讲,也许没有明显六种因的说法。但是从理论上来讲,到底有没有可能性呢?有这种可能性,因为经典在人间弘扬时,受到很多人非人的违缘,还有其他的障碍,有一些经典可能慢慢隐没了,但是在龙宫、天界等地都保存完好。这个解释也可以采用。什么样的情况都可能有,尤其一位大阿罗汉确定有六因,我们也可以作为一个根据。但是我们不能随随便便说,昨天自己梦到说有七因经、八因经。阿罗汉的智慧和凡夫人还是不一样的。
为什么阿罗汉可以,凡夫人随随便便讲就不行呢?因为凡夫人的品行和智慧、禅定都不能作为量。虽然真正的量是佛,但是凡夫和圣者比较起来,阿罗汉毕竟断尽了烦恼,有些阿罗汉具有神通[0],可以到达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到达的地方,因此我们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根据。
戊二、广说 分六: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类因;四、相应因;五、遍行因;六、异熟因
己一、能作因
除己之外能作因。
为什么叫“能作”呢?能够给果作用,或者能够产生果,叫做能作。什么能够给果作用、产生果呢?就是因,因能够产生果和给果作用。所以能作本身就是因的意思。
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都可以叫能作,但是这些因是从不同的侧面安立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名称。而总的因没有名称,所以叫做能作因。就像虽然都是色,为什么只把眼根的对境安立为色、意根的对境安立成法呢?原因和这里的意义有一点相似的地方。
能作因是最广的,包括一切因。后面的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等都有能作的意思,但是从各自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比较详细地安立的。还有一个原因是,其他五种因都有不同的名称,能作因没有,所以把总的因的名称——能作放在上面,称之为能作因。
能作因在六种因中范围最广。“除己之外能作因”,除了自己之外其他的法都叫做能作因。自己不能作为自己的能作因,所以要把瓶子、柱子等已经产生出来的有为法自己排除,此外其他的法都可以作为能作因。
无为法可以做能作因吗?也可以。
能作因的意思有两种,一种是对于产生果直接起作用的,叫做有作用的能作因。这个因和平常我们所理解的因意思比较相近。还有一种能作因是不起作用,在产生法的过程中,没有直接参与,但是它也没有障碍,从没有障碍的角度来讲,也可以叫做能作因。严格意义上的因必须要对产生果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没有障碍算不算呢?也算。
比如种子生苗芽时,除了种子、水土、阳光之外,空间没有障碍它,如果做了滞碍,庄稼就没办法生长,所以空气或者虚空也可以作为某种因缘。
直接有帮助的可以叫能作因;虽然没有直接起作用,但是没有障碍的也可以叫能作因。
注释中引用了一个例子,比如国王没有做伤害人民的事情,人民就会说:“国王让我们安居乐业了。”国王是不是直接帮助了人民呢?有没有经常性的给他们发放福利,每天安慰他们?没有这样去做,只不过国王没有障碍他们,没有给他们增加额外的赋税和惩罚。和这个道理差不多,有些法对于果的产生没有直接帮助,但是也没有障碍,从没有障碍的角度来讲,也可以叫做能作因。
无为法的抉择灭也是能作因,为什么呢?因为抉择灭对于果法的产生没有起障碍。非抉择灭和虚空无为也是能作因,对于果法的产生没有起障碍。
不仅如此,大恩上师在讲义中也讲了,有些看似相违的法,看似障碍的法也可以安立为能作因。比如光明和黑暗本来是矛盾的,但是如果黑暗已经产生了,光明对它来讲是不是能作因呢?是。本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光明不可能产生黑暗,但是黑暗已经产生了,这时光明对它没有障碍。从这个角度来讲,虽然光明和黑暗是矛盾的法,但是光明也可以作为黑暗的能作因。光明障碍的是还没有产生的黑暗,但是现在既然黑暗已经出现了,光明对它就没有障碍了。从这个角度来讲,光明可以作为能作因。
仅仅从没有障碍的角度安立为因的话,范围太广了。从严格意义的因果来讲,它的因的意义不明显,难以安立。但是还有一部分,能作因的确起到功用,对法的产生起了一定的帮助,这一部分的能作因可以安立。
上师在讲义当中讲,从总的角度而言,能作因在因明当中也可以承认,取起功用的这一部分安立为能作因;但是不起功用,只是没有障碍而安立为因不是很合理。
总之,六种因当中能作因的范围最广,因为它除了自己之外,只要不障碍的法,都可以作为能作因。我们分析这个法已经产生了,到底还有没有障碍它的法?连光明都没法障碍黑暗,因为黑暗已经产生了。从已经产生的角度来讲,还有没有能够障碍的法呢?这样分析好像就没有了。
那么到底有没有呢?从某些角度讲可能也有,只不过障碍不是那么强烈。虽然试图障碍,但是被因的力量打破了。像我们平常讲的做这件事有没有违缘呢?有违缘,但是违缘力量不大,被顺缘的力量遣除了。我们说它曾经做过障碍,虽然障碍了,但没有成功。
从已经产生的果法的角度来讲,果既然已经产生了,其他本来可以障碍但没有障碍,就不安立为其他的法而安立为能作因,通过光明黑暗之间的比喻也可以了解。
能作因讲得少,理解起来也不是那么困难。第一个是除了自己本身不能作为因;第二个除了障碍自己的法之外,所有这些都可以叫做能作因。
己二、俱有因 分二:一、法相;二、事相
庚一、法相
俱有因即互为果。
“俱有”是同时有,谁和谁同时有呢?因和果同时有。相互之间既作为因,也作为果,就是俱有因。因为此处侧重于安立因的角度,所以叫做俱有因,其实俱有因中也有果的意义,此处主要是讲俱有因。
“俱有因即互为果”,“俱有因”是什么?就是“互为果”。互为果的条件一定是因和果同时存在的,在某些地方讲是相互帮助,称之为俱有因。第一、因和果之间同时存在;第二个互相之间成为因果,你帮助了我,我帮助了你。
比如三根棍子靠在一起不会倒,如果取掉一根就会倒掉,他们是相互依赖的关系。甲号竹竿成了乙号和丙号的俱有因,乙号也可以成为其他两根竹竿的俱有因。如果自己支撑其他的法安立,其他的法也支撑自己安立,相互之间是因也是果。
按照因明的观点,俱有因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因,因为真实意义上的因是前因后果。因明当中讲,因果是彼生相属[1],如果两个不同的法同时,那么它们就没有任何关系;从一体或者他体的角度来讲,如果是一体的话,安立不了因果。真正要安立就是前因后果,彼生相属的关系。
此处是同时的法又可以安立因果,严格观察的话,难以真正安立为因果。如果从相互帮助,或者不是严格的分析也可以有,这些情况在世间也存在。观待有些根基也可以如是安立。
庚二、事相 分二:一、总说;二、别说心之随转
学过因明就会知道法相和事相的含义。和任何法不共的特征称之为法相。事相是法本身,是具体的法。比如大腹盛水是瓶子的法相。具体到我面前的这个水晶瓶,叫事相。
既然互为果是俱有因的法相,那么它的事相,具体的法是哪些?哪些是所谓的俱有因呢?下面就讲事相。事相就是具体俱有因的法到底是哪些。总说和心之随转的内容都可以是事相,都是具体互为果的例子,或者具体的事物。
辛一、总说
如大种及心随转,
与心法相及事相。
到底什么是俱有因呢?比如“大种”就是互为果的俱有因,大种当中有俱有的意思,四大种相互之间是俱有的。“及”,后面还有,“心随转与心”,心随转与心是一组,是俱有的,在“心”这里断句。还有一组是“法相及事相”。
所谓的俱有,第一个是大种,即四大种。因的四大种要造果色,逐渐累积起来最后变成粗大的色法——大种所造色[2],所以大种是因。地水火风四大种之间,地可以作为火的俱有因,反过来讲火也可以作为地的俱有因,四个法相互之间作为因,相互之间作为果,辗转的产生、增上、留存,不断地显现成大种所造色。在这个过程中它们之间是俱有的,互相成为因果,四大种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俱有因的事相。
第二组是心随转与心。心就是心王。心随转,有些法是跟随心而转的,跟随心而转的法是什么?后面别说心之随转中也会提到,比如心所法,还有二律仪[3],都是心随转。心随转和心相互之间是俱有的,心所可以作为心王的俱有因,心王也可以作为心所的俱有因,相互之间既是因也是果,因为心王和心所是同时存在的。前面我们也学习过五种相应的意义,心王和心所是同样的根依、时间等。所以心王和心所二者之间是俱有的,心所是心随转的一个法。
还有二律仪之间也是心随转,是随心戒。心王和二律仪必须同时存在的基础上,才可以成为俱有因。第一、必须要同时,第二、在同时的基础上二者相互之间作为俱有因。
第三组是法相和事相。比如事相是瓶子,瓶子的法相是什么?生住灭,是一切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的法相和具有事相的瓶子本身,也是俱有的,二者之间没办法离开。事相作为法相生住异灭的俱有因,生住异灭作为事相的俱有因,所以法相和事相之间可以作为俱有因。
辛二、别说心之随转
心所以及二律仪,
心与彼等之法相,
此等即是心随转,
时间果等与善等。
心所前面已经学完了,遍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烦恼地法、不善地法、小烦恼地法、不定地法等,加起来有四十六种心所。四十六种心所指心的随转,它和心王是同时俱有的。但是要看是什么心,无记心和多少种心所同时产生,善心和多少种心所同时产生,不善心分别和多少种心所同时产生。并不是一个心王和四十六种心所全部同时产生,因为善法只能和遍大地法、善心所相应;恶法不可能在产生不善业的同时,又具足了大善地法。心王和能够同时具足的心所是俱有因。
因为心所已经讲完了,所以注释中没有再讲心所,而是直接介绍二律仪——禅定戒和无漏戒。
前面我们讲到了别解脱戒,它是欲界中存在的一个无表色,无表色不是随心的,不管是否有心位,乃至于入于灭尽定,无表色的戒体都存在。而随心的戒律有两种,禅定戒和无漏戒。
第一个叫做禅定戒。当我们安住在一禅、二禅的禅定,具有禅定心时,内心中自然而然地生起一种戒体,叫做禅定戒。它是依靠禅定而产生的一种戒体,具有止恶防非的功能。如果入于一禅、二禅中就有禅定戒;如果你失去了禅定,或者从禅定出来之后,禅定戒就没有了。只要一入定就有,没有入定就没有。这种心就是随心戒,所以禅定戒也是一种心的本体、心的状态。从已经产生的角度和心王本身而言,禅定戒是一种俱有因。并不是只要有心就有禅定戒,而是一定要安住在某种寂静心的状态中,它是一种随心戒,当你的心安住在禅定当中,二者之间成了一种俱有。
第二个叫做无漏戒,也是安住在某种无漏定的状态,前提一定是要有无漏的状态,如果没有无漏,就没有无漏戒。从其他的角度来讲,只要获得了圣者果位之后,内心自然而然具有无漏戒,但此处主要是从随心戒律的角度,就是安住在无漏心或者禅定的心中,会有这样一种状态。
有时候圣者会有一些有漏的智慧,安住在有漏定当中,比如灭尽定等。如果他安住在有漏的定中,那么就不一定有无漏戒。总的来讲他是属于无漏的相续,可以安住在无漏的状态中,但是圣者有时也会现起世俗的智慧、有漏的心所[4],因此无漏戒也是入在禅定中就有,没有入于禅定中就没有。它和心随转的缘故,也可以安立为俱有因。
“心与彼等之法相”,心和心所、二律仪都有自己的法相——生住灭。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心与彼等的法相”就是法相和事相,因为心、心所和二律仪都可以叫做事相,都具有有为法的体性,都可以作为有为法的法相。虽然有无漏,但是无漏有为的法也存在。所以“心与彼等”都可以作为事相。“彼等之法相”,即心的生住灭的法相,心所的生住灭的法相,二律仪的生住灭的法相。法相与事相都是俱有的。
“此等即是随心转”,这些都是随心而转的,都是和心相应的。
“时间果等与善等”,时间等、果等和善等都是具有的、相同的。
“时间等”,心和心所之间同时生,心在生的时候,心所也正在生;心在住的时候,心所也在住;心灭的时候,心所也灭了。它们的时间是一样的,现在是这样,过去是这样,未来还是这样。
有些注释[5]还加了一个堕一世。虽然过去的生住灭是一样的,但是因为过去的法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有很多种不同的情况,所以我们能不能肯定地说,只要是过去的法,心和心所都是同时的,这还不能肯定,所以还要加一点,即便是已经过去的法,心和心所的生也是一个时间,住也是一个时间,灭也是一个时间,把这个再确定一下。同样,未来的时间也特别长,很多情况可能出现,所以还要加一个,即便是未来没有产生的法,心和心所也是同时生、同时住、同时灭。不过怎么样,现在的法,心和心所的生住灭是同时的;过去的法,心和心所一起生、一起住、一起灭;未来的法再多,心和心所也是一个时间生住灭。因此叫堕一世。
因为有时生在未来,住和灭是现在法,有两个时间段。马上要出现,还没有完全出现的,叫做生,已经出现了不叫生。生就是没有的东西要让它显现出来。学中观时,有一个概念叫正生,“未生正生时”,还没有完全出现,它的力量是正在准备生,这个状态叫做生。这个法出现了没有?还没有出现,相当于还在未来。住和灭是现在的法,现在正在住、现在正在灭。有现在和未来的两个时间段。但是心和心所的生住灭都是一个时间,不会有两个时间段的情况。比如心王正在生,心所已经在住、灭了,这是不会出现的。
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的法,都是生的时候同时生,住的时候同时住,灭的时候同时灭,所以是时间等,时间和最后的等字是配在一起的,即时间是平等的意思。
“果等”,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果位是平等的,但是有些注释讲此处的等字不是平等的意思,而是果等等,最后一个“等”是平等的意思,中间的“等”不是平等,而是等等的意思。“果”字怎么理解呢?代表士用果、离系果,然后中间的“等”包括了异熟果和等流果。所以中间的“等”不是平等的意思,而是等等的意思,即除此之外的其他果。
心和心所产生的士用果是一个,离系果[6]是一个,心心所产生的异熟果是一个,等流果也是一个。没有增上果,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增上果不是通过俱有因得到的。俱有因可以有士用果、离系果、异熟果、等流果。得到果的时候,心和心所的果都是一个,不可能有心得到一个士用果,而心所却得到一个等流果的情况。
“与善等”,即善恶无记三性也是平等的。如果心王是善法,心所也是善法;如果心王是恶法,心所也是恶法;如果心王无记,心所也是无记的,相互之间也是平等的。
“时间果等与善等”就安立了具有。首先具有的法相是互为因果,然后它的事相是什么呢?哪些法存在俱有因呢?大种、心随转和心王、法相和事相都可以有俱有因。别说心随转中心所法、二律仪,然后心的法相、心所的法相、二律仪的法相都可以安立为心随转,因为心一产生,这些法跟随产生,所以心和这些跟随产生的法之间互为因果。
注释中举了一个例子。比如一个心王作为俱有因,同时可以产生多少种法?同时可以作为多少种法的俱有因?心王作为俱有因,它的果有多少种?此处的因果是同时的。如果心是无覆无记的,没有烦恼染污,也没有善恶,它的从属是最少的。前面学习过,异熟生、工巧、威仪的心等称之为无覆无记的心。无覆无记的心可以作为五十八个法的俱有因,它可以产生五十八个法。
首先无覆无记的心产生的时候,因为它是心的缘故,一定有十种遍大地法[7],所以无覆无记的心可以作为十遍大地法的俱有因。然后十遍大地法各自的法相也和十种遍大地法同时产生,比如受和受的生住灭,想和想的生住灭等等,十个遍大地法的本法(十个),再加上各自上面都有生住异灭四个法相(四十个),有五十个法。
前面我们讲到一个法产生,有九个法同时产生,比如瓶子本身、四个根本法相、四个随法相。此处这个心产生遍大地法的时候,只有四个根本法相和它一起产生,为什么没有四个随法相?比如受的法相是生住异灭,然后下面还有生生、住住、异异、灭灭,为什么不产生它的随法相?因为此处心王和遍地法的随法相的关系已经很远了,已经不是俱有因的关系了。如果十遍地法做为一个主体产生,可以有根本法相和随法相,但是心王和十遍地法的随法相没有俱有因的关系。所以此处只有根本法相,没有随法相。
还有心王本身的根本四法——生住异灭,和随顺四法,即随法相,可以同时俱有,关系还比较近。所以这里有八个,加上前面的五十个,共五十八个[8]。
为什么不包括自己呢?因为它本身作为这些法的俱有因,自己和自己无法相应,所以不可能包括自己。心王作为俱有因,产生了五十八个法。
有些地方讲,俱有因产生的果叫士用果,心王作为的俱有因,同时产生五十八个士用果,也就是说无覆无记的心王可以同时作为五十八个法的俱有因。无覆无记是最少的,如果是善心,还要加十种大善地法;如果是不善法,还要加其他的染污心等等。
反过来讲,心王本身作为士用果,五十八个法能不能作为心王的俱有因呢?有四个法不能,即它自己的四个随法相。随法相力量太弱,所以不能作为产生心王的俱有因。从另外一种角度讲,随法相只是产生根本法相的,比如“生生”只是产生“生”的,“住住”只是产生“住”的……所以随法相不能反过来再产生心王。
心王的力量大,可以产生根本法相,也可以同时产生随法相。而反过来有五十四个法可以作为心王的俱有因,产生心王,心王作为士用果。反之心王作为俱有因可以产生五十八个法的士用果,这方面就有点差别了。
前面的能作因可以作为有为法和无为法的因,其范围是最广的。俱有因的范围没有那么广,只是有为法,必须把无为法取出去。有些注释上讲六个因的次第,前面是最广的,然后越来越窄,我们也可以看出来的确有这样的趋势。
能作因不管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只要不障碍的都可以作为因;俱有因当中没有无为法,只是有为法之间具有的关系,简别掉了无为法;同类因在有为法当中,还要简别时间、自地等;相应因只是心心所;遍行因是心心所当中的烦恼心,范围更小了。从很宽的范围逐渐变得越来越窄,这也可以作为我们理解或者记忆的方法了。
己三、同类因
同类因即因果同,
自类地摄前已生,
九地之道相互间,
平等殊胜同类因。
加行生慧唯二者,
闻所生慧修慧等。
第一句讲到同类因的法相,“同类因即因果同”,因和果是同类的。比如善的因得善的果,不善的因得不善的果,无记的因得无记的果;善的五蕴可以作为善的五蕴的同类因,因和果都是善的;如果五蕴是不善的,果也是不善的。五蕴当中的色受想行识是同类的,这里不分色蕴和色蕴、受蕴和受蕴之间是不是同类的,总之五蕴内部善的五蕴和善的五蕴之间作为一种同类因果。前面因当中的色和后面果当中的受,也可以成为因果关系。这是从善的角度来讲的,而不是从色和色是一类来讲的,五蕴即便交叉也可以是同类的,因为从五蕴的总体来讲,它们是善法和善法、不善和不善之间的关系。
是不是只要是善得善,恶得恶,就是因果同呢?还要分析,还要加一些条件。前面是总的原则,后面还有差别的原则。
差别的原则都有哪些呢?“自类地摄前已生”,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是自类摄,第二个是自地摄,第三个是前己生。
第一个自类摄,什么是自类摄呢?虽然都是善的,或者不善的,但是还要分自类[9]。
有五类所断,即四种见断,再加一个修断。见断的四种是见苦的所断、见集的所断、见灭的所断、见道的所断四部。所谓的同类,比如见苦中的可以做为同类因。见苦的因不可能和见集的果之间成为一个同类,因为所断的部不一样。所以此处有一个五类所断,每一类之间不能错乱。
如果是见苦的所断中,前面见苦的智慧可以做为后面见苦智慧的因。见灭的智慧也一样,从智慧的角度来讲,已经产生了见灭的智慧,是善法。见灭智慧的因可以做为后面见灭智慧果法的因。前面是从善法的角度来讲,不善法也一样。从见所断的角度来讲,也是前面和后面必须是一个种类所摄。修断也一样。见道所断的智慧不能做为修断智慧的同类因。这是自类摄。
前面讲了总的原则——善就是善、恶就是恶、无记就是无记。总原则确定之后,分别的条件是,在自类当中属于五部当中的哪一部。善的自部当中因果同类,不善的自部当中因果同类,必须要自部所摄。这是附加的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是自地摄,从有漏的角度来讲有九地。第一个是五趣杂居地,整个欲界就是五趣杂居。后面还有八地,色界的四禅有四个地,无色界有四个地,这就是三界九地。三界九地自地摄,善、恶、无记都是属于自地摄。
首先善恶是总原则,然后是在自部当中成为同类,自部当中还要分,是欲界地、色界地,还是无色界地?比如有些见断是欲界的烦恼,必须要在欲界断,然后有一部分叫做色界的烦恼。
我们在讲见断烦恼时,也是讲过有八十八种烦恼,色界有所断的烦恼,无色界有所断的烦恼。要把地分开,也不能混杂。
这些都是属于有漏的法,也不能错乱的。欲界的因、欲界的果,色界的因、色界的果,必须要同类。欲界的因和色界的果二者之间不是同类因。
第三个是前己生。前面可以做为后面的同类因,后面不能做为前面的同类因,是前后的关系,不是同时的。
比如过去的法可以做为过去法、现在法、未来法的同类因。现在的法可以做为马上要产生现在的法的同类因。
现在只是一个刹那,怎么做为现在的同类因呢?从理论上来讲,现在有些法已经产生了,有些法是未来的没有产生,它可以作为未来可以产生,但是没有产生的现在法的同类因。实际上没办法做,在现在出现的只是一个法,还有很多法没有出现,没有出现就永远不会出现。但是从理论上来讲,现在可以做为现在的同类因,现在也可以做为未来的同类因。
未来的法不一定,为什么呢?按照有部的观点来讲,未来的法顺序不确定,到底哪个先出来,哪个后出来不确定,所以未来的法不确定,过去和现在是确定的。
大恩上师在讲记当中讲,如果已经完了的法有过去、现在、未来,按理说未来的法的过去、现在、未来的顺序也可以排定。但是按照有部观点,过去的法必定已经出现过了,出现的顺序可以排,但是未来的法毕竟还没有出来,顺序不确定也可以理解。
现在的法可以看到,哪些先来,哪些后来。过去的法虽然已经没有了,但是毕竟出现过,大家都经历过了,有的法是先出来的,有的法是后面出来,可以排次序。未来的法不能排,因为未来的法还没有出现,顺序不确定。所以这方面就是前己生。
三个条件我们一个个抓住就可以。首先善恶无记都是同类的;善恶无记中的善在自部中成同类;自部中还要自地,欲界地、色界地、无色界地必须要同类;前己生一定是过去的产生现在和未来,后面不能产生前面。稍微捋一捋一二三,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
自地是不是完全不可以打乱呢?自地不可打乱主要是有漏法,无漏法就不确定了。
“九地之道相互间,平等殊胜同类因”,这里有两个意义,一、无漏法的地是平等的;二、无漏法的果可以作为平等和殊胜两种。
此处的“九地”和前面三界九地的九地不一样。大恩上师在讲记中也是专门提醒我们说,第三句的九地和第二句中自地的九地不同。三界九地的九地,第一个是欲界地,然后色界四个,无色界四个,加起来九个。前面是从有漏道的角度来安立的。此处无漏道的九地不是这样安立的。
以前我们学习沙门四果以几根得时学过,欲界地不可能作为无漏道的所依,因为欲界地是散心地,没有禅定,引发不了无漏道,所以必须要把欲界地去掉,最后一个非想非非想心太弱了,也引发不了无漏道,所以要把这两个去掉。初禅当中加两个,因为初禅有三个,一个未到定,一个是一禅的根本定——粗分正禅,还有殊胜正禅。所以把欲界和非想非非想去掉,然后在一禅前面加一个,后面加一个,就是未到定和殊胜禅,也是九个。
这九个定可以引发无漏道。因此这里的九地是从未到定开始然后粗分正禅、殊胜正禅、二禅、三禅、四禅,再加上无色界中三个——空无边、识无边、无所有。
“九地之道”没有次序,没有说未到定只能作为未到定的同类因,未到定也可以和无所有处的定是同类的。为什么呢?有一个原则,它是无漏的。因为在有些注释当中讲无漏的智慧法相当于客人一样,随便在哪个地方都可以,在未到定、无所有处、四禅都可以,只要能够引发无漏的智慧,不管哪一道都可以。它是客人,在未到定的时候,也不会把未到定执为这是我的定,对未到定没有贪爱,然后它对第四禅也没有贪爱。因为无漏的缘故,对每一地的禅定都不会执为我的。
就像住在旅店的客人反正住一下就走了,不会把旅店执为我所。但是旅店主人不一样,他会执著这是我的家产、房子。
为什么有漏地就不行呢?比如凡夫安住在未到定,就会把未到定的境界执为我所,对此产生贪爱;安住初禅的时候,会对初禅的境界产生贪爱;安住在无色定,会对无色定产生贪爱,变成主人了,不能像客人一样自由地到处走,他没有这样的能力,被束缚住了。所以有漏的不能越地了,因为对定本身产生执著的缘故,被粘在这里了,所以不能够越地。
但是无漏的智慧像客人一样,安住在未到定,不执著未到定,不会产生贪欲;安住在无所有的禅定,对无所有也不产生贪著,所以随便哪一个都可以。从无漏的角度来讲,无所有处也可以作为未到定的同类因,然后未到定也可以作为无所有处的同类因。无漏的法就像客人一样,没有执著随便可以换来换去。
无漏的智慧所依止的禅定,九地相互之间可以作为同类因,但是它的法可不可以呢?无漏智慧本身能不能作为同类因?不行。因为后面的智慧比前面的智慧殊胜,殊胜智慧不能作为低劣智慧的同类因,这是无漏法中的一个原则。虽然地之间没有什么问题,未到定、初禅、四禅可以随便移,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无漏智慧有胜劣之分,比如前面见道的智慧比修道的智慧下劣,下劣的智慧和下劣的智慧之间作为平等的同类因,然后下劣的智慧可以作为殊胜智慧的殊胜同类因,但是殊胜智慧反过来不能作为低劣智慧的同类因。
下面的智慧和自己相同的境界作为同类因,叫做平等同类因,或者低劣智慧作为殊胜智慧的同类因,叫做殊胜同类因。这样可以,反过来殊胜智慧不可以作为下劣智慧的同类因。
见道十五刹那的时候,比如苦法忍可以作为苦法忍的同类因,属于平等同类因,它们之间是平等的;苦法忍也可以作为苦法智的同类因。第二刹那的苦法智比苦法忍要高,所以第一刹那的苦法忍和第二刹那的苦法智之间是殊胜同类。
见道十五刹那中间没有停歇的,苦法忍只有一刹那,怎么可以作为自己的同类因?从道理上可以,但事实上不行,因为事实上只有一个刹那。假如苦法忍有两个刹那,就可以作为第二刹那的同类因,但是在见道当中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虽然理论上可以作为自己后面苦法忍的同类因,但实际情况是第一刹那过后,就到了第二刹那苦法智了,所以不会有这种情况。为了给我们解释什么叫做平等的同类因、殊胜的同类因,把这个作为例子进行安立。
见道、修道和无学道也是这样的。见道可以成为见道的平等同类因,见道能够作为修道的殊胜同类因,修道和修道之间可以作为平等同类因,修道和无学道可以作为无学道的殊胜同类因。因为无学道上面再没有了,所以只有平等同类因,没有殊胜同类因。见道、修道、无学道九地的地相互之间没有什么问题,都可以相互用,但是它的智慧一定是平等同类或者殊胜同类,反过来高的作为低的同类因的情况不会有。
“加行生慧唯二者”,“加行”,即加功用行,就是勤作的意思。“加行生慧”,即通过勤作产生智慧——闻慧、思慧、修慧。不可能随随便便得到智慧,必须要一定的勤作才能产生。“唯二”,和刚刚讲的一样,只有平等同类因和殊胜同类因。
“闻所生慧修慧等”,有两种解释方式。第一种解释就是不分界,不分欲界、色界、无色界。这和平常我们所讲的闻思修智慧相应。闻慧可以作为闻慧的平等同类因;闻慧可以作为思慧的殊胜同类因,因为思慧比闻慧殊胜。闻慧也可以作为修慧的殊胜同类因,这是从一般的角度来讲。因为思慧已经比闻慧高了,思慧不可能成为闻慧的同类因。思慧和思慧之间可以平等同类;思慧和修慧之间可以有殊胜同类因,因为修慧比思慧高。最后到了修慧,修慧可以作为平等的同类,比修慧高的加行生慧就没有了。
这是我们平常所讲的闻思修次第,比如通过闻得到闻所生慧,通过对于闻所生慧思维,可以得到思所生慧,然后对于思所生慧修行,可以生起修所生慧。由听闻产生思维,由思维产生修行,这是我们平常使用的一种解释。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很多地方也是这样解释。
第二种是分三界。分界怎么解释呢?欲界中没有修慧,只有闻慧和思慧。我们前面再再讲了欲界是散心地,而修慧必须要有一禅未到定以上的禅定,所以欲界是没有修慧,只有闻慧和思慧,所以闻慧作为闻慧的平等同类因,闻慧作为思慧的殊胜同类因,不能作为修慧的同类因。思慧也不能作为修慧的同类因。为什么?因为地不一样,修慧到色界才有,而欲界没有修慧,只有闻和思,无论如何做不了修慧的同类因。以上是欲界的情况。
色界有闻和修,没有思。为什么没有思呢?因为色界是属于禅定地,只要一反观,就入定了,没有思维。像我们说今天我思维一下这个意义,他没有。他只要一思考,马上入定。所以色界没有思慧。因为色界有耳根,所以有闻慧,闻慧可以作为闻慧的平等同类因。因为有修慧,通过闻慧可以产生修慧,所以闻慧可以作为修慧的殊胜同类因。
注释一百九十一页中的“‘等’字所包括的思所生慧是自己与修所生慧的同类因”,这种情况如果以界来分不会出现。为什么呢?思慧成为修慧的同类因,在欲界不会有,因为欲界没有修慧;在色界当中也不会有,因为色界没有思慧;无色界也不会有,无色界既没有闻慧也没有思慧。因为无色界是禅定地,一反观就入定了,没有思慧。无色界没有耳根,也不会有闻慧,所以无色界只有修慧。无色界当中修慧可以作为修慧的平等同类因,没有殊胜同类因。
注释当中讲,“思所生慧是自己与修所生慧的同类因”,如果分三界的时候这个情况是不会出现的。前面一句“因为闻慧是自己同类的平等同类因,是修慧的殊胜同类因”,这句话在色界当中比较容易理解,因为色界当中有闻慧和修慧,所以闻慧是自己的平等同类因,也可以作为修慧的殊胜同类因。
这两种观点都是可以理解的。“思所生慧是自己与修所生慧的同类因”是不分界的情况,就是平常我们说的闻慧作为闻慧的同类因;闻慧作为思慧、修慧的同类因;思慧作为修慧的同类因。这是平常我们讲的一般情况。闻思修是次第上去的,闻慧、思慧和修慧。如果分界这是不行的,因为欲界没有修慧,只有闻慧和思慧;然后色界一思就入定,所以没有思慧,可以听,可以修;无色界既没有闻也没有思,只有修。所以两种观点我们都可以理解,里面没有什么错误的问题。如果我们以两种方式看注释的内容就会比较清楚。
己四、相应因
相应因即心心所,
一切所依相应生。
所谓的“相应因”就是心心所。前面我们讲过相应的意思,有五种相应。根依是相应的,心和心所的根依是一个,眼识依靠眼根,心所也依靠眼根,耳识的心王依靠耳根,心所依靠耳根,这是根依相应;所缘都是缘一个外境,这是相应的;形相都是一个蓝色的形相,这是相应的;时间都是同一个刹那,也是相应的;相应的物质,心王是苦,心所也是苦,心王是乐,心所也是乐。
相应因是前面俱有因的分支,也是同时的。俱有因是随心转的法,“如大种及心随转,与心法相即事相”。“俱有因即互为果”,心心所相互之间作为因果关系,五个方式是同时相应的。
这个相应因没有其他的意义,就是俱有因的分支,只不过是俱有因当中把心心所单独拿出来,作为一个相应因。因此相应因比前面同类因的意义还要窄,里面只是讲到了心王和心所之间的关系。
后面的遍行因还要窄,就是心王、心所中烦恼的自性。
相应因就是“一切所依相应生”,前面的俱有因了解了,相应因就没有什么不好理解的了。
今天我们就学习到这里。
[0] 不是说所有阿罗汉都具有神通,有些有,有些没有,后面还要讲。
[1] 有同体相属和彼生相属两种。
[2] 前面学习过大种和大种所造色。
[3] 即禅定戒和无漏戒。
[4] 后面我们讲《贤圣品》时还会提到这个问题。
[5] 参考智敏法师《俱舍论颂疏讲记》第二品。
[6] 离系果主要是抉择灭。通过心和心所的修法,得到一个抉择灭,抉择灭其实是个无为。它得到的不是有为法的果,而是离开了束缚之后安立的一种状态。有些地方安立为离系果,它不是有为法,而是无为法。后面学离系果时还会讲到这个问题。
[7] 受、想、思、欲、触、智慧、忆念、作意、胜解、三摩地。
[8] 十个遍大地,以及各自的四法相,总共是五十个,加上心王本身的四根本和四随法相,一共五十八个。
[9] 在其他注释中叫自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