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 | 《中论广释》(第2版)21
中
观
根本慧论
五、观六种品
昨天有些道友问我:“按照您的分析方法,品与品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我回去之后整理了一个总的科判。今天在这里给大家讲解一下。
这次讲《中论》,科判方面我主要参考了全知果仁巴、宗喀巴大师以及其他一些大德的《中论》注疏,包括最近在新龙拉廓寺找到的一部《中论》讲义,它是由以前一位不太出名的老喇嘛所著,内容比较略。我归纳了所有这些讲义的精华,然后根据自己的理解,安立了这个《中论》科判。
全论分三:一、首义;二、论义;三、末义。
甲一(首义)分二:一、宣讲论名;二、译礼句。
甲二(论义)分三:一、宣说见解而顶礼;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三、忆念恩德而顶礼。
龙猛菩萨在论义的前后都做了顶礼。前面顶礼是因为释迦牟尼佛宣说的佛法在一切学说当中是第一。当尊者写完《中论》二十七品之后,对世尊生起了强烈的感恩之心,所以在本论最后又恭敬顶礼。就像有些道友拜见上师的时候,首先会顶礼,临走时一边说谢谢,一边也想顶礼。旁边的人马上提醒说:“临走时不能顶礼,藏传佛教有这个传统……”也不知道这种说法出自哪里?
乙一(宣说见解而顶礼)分二:一、宣说中观见解;二、顶礼宣说者。
乙二(抉择宣说中观之见)分三:一、宣说缘起特法;二、宣说缘起空性;三、证悟缘起之功德。
丙一(宣说缘起特法)分三:一、宣说主要特法;二、宣说其他特法;三、断除太过。
丁一(宣说主要特法)分二:一、观因缘品;二、观去来品。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分五:一、抉择法我空性;二、抉择人我空性;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四、抉择时间为空性;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分二:一、破法我之自性;二、破法我之能立。
己一(破法我之自性)分三:一、破处;二、破蕴;三、破界。
前面已经把第三品《观六情品》— — 破处、第四品《观五阴品》—— 破蕴讲完了。今天开始讲第五品《观六种品》— — 破界。
五、观六种品
鸠摩罗什大师将第五品译为《观六种品》。“六种”也叫“六界”,即地、水、火、风、空、识。《俱舍论》和《中观宝鬘论》中都称此为六界。界分为六界或十八界(六根、六境、六识)。这一品主要破六界,十八界前面已经破过。
“界【30】”和“种”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从梵语引申而来,意为执持、种类、种子等。《俱舍论》解释说:像一座山有金银铜铁等不同珍宝一样,一个相续可以有种种界。比如,有些道友喜欢学中观,有些喜欢学因明,众生的“界”(根基)各不相同。
30
所谓界,可从因和果两方面解释,从因的角度,也即种子,因为它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幻法;从果方面,能受持与自己不同的法,也就是说,在同一相续中可以有各种不同种类的法共存。此外,各自同类作为后面同类之因,因而称为种类。
——《俱舍精钥》
本品的科判我分得较细,希望大家能仔细看一下。这次讲《中论》,我比较重视科判的分析,因为如果科判上没有归纳出来,就会感觉很多颂词都差不多,分不出之间的差别。如果通达了科判,分析《中论》就不是特别困难。
庚三(破界——观六种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虚空相;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劣见。
壬一(破虚空相)分三:一、事相法相不成立;二、有实无实不成立;三、摄义。
癸一(事相法相不成立)分三:一、事相不成立;二、法相不成立;三、摄义。
子一(事相不成立)分二:一、法相无法安立;二、以此了知事相不合理。
丑一(法相无法安立)分二:一、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
为什么这一品要破六界呢?
因为有部宗认为,佛经中说过,所谓士夫具六种界——地、水、火、风、空、识。士夫包括所有的男人和女人,即每个士夫都是由六界组成。既然佛陀说过这样的教言,就表明界肯定存在。
实际上,这只是佛陀的一种方便说法。虽然名言中六界如幻的显现存在,但实相中六界实有的本体不可能存在。为了遮破对方六界实有的观点,进而抉择法无我【31】,龙猛菩萨宣说了本品。(《中观宝鬘论》中主要通过破六界来抉择人无我【32】 ,如颂云:“士夫非地水,非火风虚空,非识非一切,此外士为何?士六界聚故,非为真实有,如是一一界,聚故真性非。”实际上,六界包括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破了六界便已抉择了法无我。从人我是法我一部分的角度讲,也就抉择了人无我。)
月称菩萨《四百论释》中云:“所谓我者,谓诸法体性,不依仗他,由此无故,名为无 我。此由法与补特伽罗之差别,分别二种,谓法无我与补特伽罗无我。”“我”,即是不观待他而有独立堪忍的自性。“无我”,即是无有这不观待他的独立自性,换言之,虽然在未经胜义理论观察的情况下,名言中有缘起的假立人、法,但人我和法我即便在名言谛中也不存在。
32 同 上
本品的推理方法主要有两种:首先遮破六界中的虚空界,破的时候是从法相事相和有实无实两个方面观察;之后,以此类推遮破地水火风等其它五界。这与第三、四品的推理方法基本相同。第三品《观六情品》中,首先破眼处和色处,其它处是以类推方式遮破;第四品《观五阴品》中,首先破色蕴,破其它四蕴也是以此类推。通过三、四、五品,就已彻底遮破了“处蕴界”。
有部宗认为:虚空【33】是无碍、实有的无为法,通过法相、事相、名相就可以证明其存在,因为这三相各自具有实有的本体,并不是分别念假立的法。
虚空:按经部宗观点,分为庄严虚空和孔隙虚空。庄严虚空只是须弥山反射在空中的一种蓝色,并不是真正的虚空;孔隙虚空也是没有实体的,只不过将任何法不存在的孔隙称为虚空而已。实际上,所谓的虚空不存在真正的实体。《量理宝藏论》及其他大乘论典里都有这种观点。但有部宗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虚空这种无有阻碍的法应该存在, 人们可以在里面活动。
——《俱舍精钥》
但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因为,如果事相和法相各自具有本体,则两者或者同时存在,或者先后存在,但这两种存在方式都不合理。如果同时存在,两者就成了没有任何关系的异体法,但对方并不承认两者没有关系;如果先后存在,则无论之前无法相,还是有法相,法相都无法安立,由此事相就不可能存在;若事相不存在,则法相也不可能存在,因为两者互相观待之故。遮破了虚空的事相和法相之后,虚空实有的观点自然无法立足。下面就会对此做具体分析。
破之前,我们必须知道事相、法相和名相的概念(学过因明的人都会比较清楚),如果对三相之间的差别分不清楚,就无法对事物下任何定义,因为任何一个法都有法相、事相和名相,只有通过这三相,才能了知一个事物。
什么是法相呢?任何一法,在本体上与其他事物不共的特点就是法相。有时也叫性相,即性质上的不共特点。比如,火具有一种暖热性,暖热就是火的法相。有些书中说,法相也叫义反体。所谓义反体,就是意义上的不共特点。比如,在座的人当中,可能只有我得了强直性脊椎炎,有时还会翻译一点书。当把这些不共的意义特点说出来时,别人马上就会知道这个人是我。
了知法相非常重要!如果对法与法之间的差别分不清楚,就无法辨别一个法。比如,如果不知道一个人的特点,就无法区分他与其他人;如果不知道瓶子可以盛水、柱子可以撑房梁,就无法区分二者;如果不知道人的法相是知言解义,就无法区分人和其它众生……总之,要想辨别一个法,一定要了知它的法相,即每个事物在其本体意义上的不共特征。
虚空与其它法不共的特点是什么呢?即无有阻碍、能容纳一切法。波罗颇蜜多罗在翻译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时,将其译作“容受一切法”。
所谓名相,是指一个法的名称。比如,一个人的法名或俗名,或者人们说的火等事物的名称。
所谓事相,就是法相所表示的事物本身。它是一种带有特征性的显现,也是法相和名相的所依。比如,如果患了强直性脊椎炎算是一个人的法相,那么得了此病的人就是事相。
由此我们就能了知虚空的三相:无有阻碍、能容纳一切法是虚空的法相;虚空本身是虚空的事相;虚空的名称是虚空的名相。
如果分不清法相、事相、名相的差别,可能又要坐几天飞机,这样一定会感觉很累。从拉萨到成都只坐两个小时飞机都会觉得有点累。如果相反,已经完全懂得了三相,学的时侯就会像漫步在夏天美丽的草原上一样,特别舒服(众笑)。希望大家一定把法相、事相的概念分清楚,因为今天的内容全部与此有关。
下面在破的时候,一说虚空事相,就要想到虚空本身;一说虚空法相,就要想到虚空无阻碍的特点。每个法都可以这样套, 比如,我的事相就是我这个人本身,我的法相就是我的身体、性格等各方面与他人不共的特点。
有部宗认为:每个法在意义方面都会有一个法相,比如,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火的法相是暖热、水的法相是湿润、风的法相是动摇等等(《俱舍论》对此有讲述);如果一个法没有法相, 此法就无法安立。比如,我们要想了知虚空,就要知道它与其他法不共的特点(法相),这是它存在的唯一理由。如果没有法相, 那在这个世界上,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也不可能找到它。
所以,若想安立虚空的事相,一定要知道虚空的法相,如果没有法相,事相就不能成立。但是通过观察,无论事相成立之前没有法相,还是已经有了法相,或是虚空本身是无相法等任何情况下,法相都无法安立。既然无法安立法相,事相就不能成立。如果事相不成立,那法相因为没有了所依,所以也不可能存在。以此遮破虚空的事相和法相之后,也即遮破了所谓的虚空。
所谓的人我,用这种方法类推也很容易破。人们一般认为人是由身体和意识组成,身体又是由地、水、火、风、空合成。如果用破虚空的方法对四大及意识(即其他五界)的法相和事相之间的关系一一进行观察,就会知道这五界都不存在。既然组成人的地水火风空和意识都不存在,所谓的人我就不可能存在,完全是一种假合。
我们对龙猛菩萨观察法相事相的目的一定要清楚。其目的就是要推出虚空界不存在,以此类推便可遮破其他五界,既然六界都不存在,那所谓人我【34】、法我【35】存在的说法就根本不合理。
全知麦彭仁波切在《抉择二无我》中解释:“缘于自相续五蕴计我之识,即是我执。其耽执之境称为补特伽罗或人我。”“排除所谓的“人”或“我”后,其余的有为无为诸法都叫做法。……因此,所破补特伽罗或瓶等诸法由自性成立或谛实,称为人我或法我。”
35 同 上
第三、四、五品从科判上看,是抉择法无我,但从人我是法我一部分的角度讲,同时也抉择了人无我。
下面讲“法相无法安立”的第一部分“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意思是,如果先前虚空的法相不存在,则无法安立事相;如果没有事相,法相就无法安立。
寅一(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分二:一、正说;二、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卯一(正说):
空相未有时,
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
即为是无相。
第一句中的“空”指虚空,“相”指法相。颂词意思是,当虚空无阻碍的法相尚不存在时,则不会有虚空法(事相)。如果先有了虚空,虚空就应成为是无有法相的虚空(事相)了。
承许无法相的虚空(事相)存在有什么过失呢?任何一法都有自己不共的特点——法相,如果虚空没有任何特点,人们就无 法辨别它与其它法,如此一来,世界上的任何人都无法找到它。
以上是正说部分,说明了在虚空的法相未成立时,虚空的事相不能成立。
卯二(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此科判是说,如果没有虚空(事相),虚空的法相就成了无有依靠。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
于无相法中,相则无所相。
藏文译本颂词:
是无相之法,
一切处无有。
若无无相法,
法相依何成?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这种无法相之事相法,在一切时处都不会有。
在整个三千大千世界当中,无论怎样寻找,也不可能找到没有法相的事相,因为每个事相法都有自己不共的特点— —法相,如果没有特点,事相就不可能存在。
“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第一句中“无相法”是指没有法相的事相。意思是,如果没有无法相的事相法,那法相依靠什么成立呢?第一句用了两个否定词,好像表示肯定,但其实意思就是说,如果虚空(事相)不存在,那虚空无阻碍的法相依靠什么成立呢?根本无法安立。
为什么不能安立法相呢?因为事相和法相互相观待才能成立,比如,我这个人存在,我具有强直性脊椎炎的这一特点才会存在,反之,如果我的身体不存在,则我的病也不会有(我的强直性脊椎炎已经好一点了,所以我今天总拿它举例)。同样道理,如果虚空本身(事相)不存在,那么虚空无阻碍的法相也不可能存在。
总之,通过以上两颂可以推出:如果虚空事相成立之前没有虚空法相,虚空事相就不能成立;如果虚空事相不成立,虚空法相就无法安立。
下一颂是说,如果虚空事相成立之前有了虚空的法相,或者虚空根本没有法相,虚空事相都无法安立。
寅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
有相无相中,
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
余处亦不住。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无论在有相的法,还是在无相的法当中,法相都无法安住。
如果先有了法相,则法相无法安立。比如,若虚空已经有了“无阻碍”的法相,就没有必要再为它安立法相,否则就会有两个法相的过失。如果虚空本身根本没有法相,也无法为它安立法相,因为无法相是自性成立的,实有的无不可能变成有。既然法相无法安立,事相就不可能成立。
“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离开了有相和无相的法,在其余处,法相亦无法安住。
总而言之,这一颂是说,如果虚空已经有了无阻碍的法相, 则没有必要再安立法相;如果虚空本身没有法相,也安立不上法相;除了有相、无相以外,其它情况下能否安立法相呢?更无法安立。既然法相无法安立,虚空的事相就如同石女的儿子一样不能成立。
丑二(以此了知事相不合理):
相法无有故,
可相法亦无。
通过前面“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两个科判的分析,最后推出:无论之前无虚空法相,还是之前有虚空法相,或者本身没有法相等情况下,虚空法相都无法安立,既然如此,虚空事相就不能成立,此颂即是对此的总结。
因为相法(法相)无法安立的缘故,事相法也不能成立。此处的“可相法”指虚空本身(事相)。现在我们一般叫“事相法”,鸠摩罗什大师称“可相法”,意思没有什么差别。
以上讲了科判“事相法相不成立”中的第一部分“事相不成立”,下面讲第二部分“法相不成立”,只有两句颂词。
子二(法相不成立):
可相法无故,
相法亦复无。
因为虚空的可相法(事相)不存在的缘故,虚空无阻碍的法相也不可能存在。
前面的道理明白之后,类推就很容易。刚才通过反复观察, 虚空事相并不存在,既然如此,与它观待的无阻碍法相怎么会存在呢?不可能存在。
下面是“事相法相不成立”的摄义部分。
子三(摄义):
是故今无相,
亦无有可相。
所以,现今可以得出结论:无有法相,也无有事相。
综上所述,虚空法相无法安立的缘故,虚空事相不能成立, 因为无有任何特点的法在世界上根本找不到;如果虚空事相不存在,虚空的法相也不可能存在,因为两者互相观待之故;如果没有法相和事相,所谓的虚空就不能成立。
以上通过事相法相不成立来遮破虚空的部分已经全部讲完了。
下面宣讲《中论释》的内容:
麦彭仁波切破虚空的科判也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一是从法相事相方面观察;二是从有实无实方面观察。
【丁五(观六种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地界无自性”等,诠解了无有诸界的道理。】
这里没有广说,意思是,《般若经》云:地界无自性、水界无自性、火界无自性……识界无自性。以此诠释了六界不存在之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地界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法相可以安立的缘故。】
对方认为《俱舍论》中说过“法相即是与其他任何法毫不混杂的特点”,由此可知,如果一个法有其不共的特点,此法就具有法相,因而也必定存在。如果一个法像石女的儿子或者龟毛一样不存在,则无法安立法相。既然佛经中安立了六界不共的法相, 那为什么说它们不存在呢?
【为了证明诸界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呵斥边执见。】
为什么选六界的空界来破呢?可能因为它比较柔软,所以故意欺负它吧,像识界、火界这些都有点厉害,所以不敢惹它们(众笑)。其实破虚空界主要是为了遮破无为法。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三、遮破有实无实;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庚一、遮破事相:】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
【如果对方认为:包括世尊也说过:“大国王士夫补特伽罗具有六界……”】
对方认为:佛陀曾说过:“ 大国王士夫补特伽罗具有六界……”由此可见,六界肯定存在,否则佛陀就不可能这样说。
很多人在没学中观的时候,也会经常产生怀疑:虽然《般若经》里经常说这个法空、那个法空,但好像不对吧?诸法应该是存在的,像地、水、火、风、空、识等明明存在,怎么能说是空的呢?
【并且,它们[地、水、火、风、空]的法相— —坚硬、湿润、暖热、动摇、无碍,都分别能以理而成立。(所以,地界等是存在的。)】
这里讲到了虚空的法相——无碍,大家不要把“无碍”两个字忽略了,否则一天都抓不到什么重点。要知道,如果虚空阻碍我们,没有慈悲心,大家就无法坐在经堂听课。但也有特殊的时候,像米拉日巴在和达罗辩论有碍无碍时,米拉日巴就把虚空变成了有阻碍【36】。可见,所谓虚空的法相并不真实成立。
36
达罗和罗顿找米拉日巴辩论,尊者说:既然你们非要坚持辩论,那我先提出一问:“虚空是有碍法,还是无碍法?”达罗回答:”当然是无碍法。”于是米拉日巴一显神通,达罗的身体丝毫不能动,好像被坚固的东西密密包围起来一样,一直僵坐在那儿。而尊者身体腾空中,在空中行走、倒卧,就像在地上行动一样。
【如果法相能够成立,则事相就能够成立。然而,其事相并不能成立,因为能立等同所立的缘故。】
如果认为“虚空的事相成立,因为其法相成立之故”,则是不合理的,因为能立——法相根本不成立;如果反过来说“虚空无阻碍的法相存在,因为其事相存在之故”,则同样不合理,因为虚空的事相尚未成立的缘故。这两种推理能立等同所立,即能立和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相同。
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犹如一把锋利的宝剑,能斩断人们的任何实执,以此很容易抉择出万法无实有。比如,如果认为“虚空存在,因为其无碍特点存在之故”,观察之后,所谓“无碍特点”的能立根本不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
【法相与事相之间是相互观待而存在的,并不是以本体而成立的。】
【以无碍法相根本不能建立虚空事相存在的结论。也就是说,在虚空的法相——无碍成立之前,以其法相而建立的 事相——虚空毫许也不可存在。】
法相成立之前,所谓的虚空(事相)根本不可能存在。
【其理由是: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事相虚空存在的话,则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备无碍法相的虚空之过失。所以,这个道理不会存在。】
如果在法相未成立前,虚空的事相已经存在,会有什么过失呢?如此一来,没有法相的虚空已经存在了。但在整个世界上,没有无阻碍特法的虚空谁也不可能找到。这些中观推理非常尖锐,对方根本无法辩驳。
大家很有必要学习中观和因明的甚深道理(因明推理采用的是世间理论,有时显得更加尖锐)。中观和因明是学佛的基础,通达之后就会对释迦牟尼佛及其教法生起不退转的信心!通达了中观,就会对一切万法胜义中空性的道理生起极大信心;通达了因明,就会对轮回、前后世等名言中存在的道理产生坚定信解。
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中再三强调:作为一名修行人,不可缺少因明正见,因为依靠名言量可令我们对名言生起无误定解;也不可缺少中观正见,因为依靠胜义量可令我们对胜义理生起无误定解。有些老年人专念阿弥陀佛求往生,不学这些也可以。但如果我们想要弘扬佛法、遣除自他相续中的愚暗,没有这样的正见可能很难做到。所以学习因明和中观非常重要!
有时候我特别想和世间不承认佛法的人辩论。虽然在学院里我的辩论可能最差,现在连辩论场都不敢进,但还是敢接近一些世间人,因为他们对因明和中观一无所知,与他们辩论我还是很有把握的。现在有些世间人因为特别傲慢或者具有成见,经常毁谤佛法,其实这种行为非常不合理。
希望道友们能以因明和中观的真理推翻世人在世俗、胜义方面的各种邪见。在遇到邪见重的人时,应该好好与他们辩论一下。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
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
(原译: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于无相法中,相则无所相。)
【无有法相的事相之法,丝毫也不可能在何时何地存在,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因此,如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相之法,则其能依——法相又依靠什么 作为基础而建立呢?根本无法建立!】
刚才已经分析过,不具足法相的虚空(事相),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不可能找到。如果虚空的事相不存在,那么它的法相——无阻碍这一特法,要依靠什么建立呢?根本无法安立,就像如果石女的儿子本身(事相)不存在,则他的法相也不可能得到。
其实,人们所谓的我和我所,也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 只是很多人不知道而已。有时想起这些中观理,就感觉众生真的非常可怜!本来没有身体,却认为身体真实存在,并认为身体是由四大合成,一直被这些假象迷惑。如果懂得了这个破虚空的推理,并以此一一观察其它五界之后,就会知道,所谓的地水火风空识六界确实都不存在,这并不是一种传说。既然六界都不存在,那么由其组成的身和心就无法得到,既然如此,所谓的人怎么可能存在呢?
有些道友可能会产生疑问:虽然知道了自己和石女儿一样不存在,但为什么还是会痛苦,还是会生烦恼呢?因为我们现在只是在道理上稍有理解而已,并未真实证悟。这时一定要好好坚持服用空性的妙药,当自己的病完全治愈之后,自然就能现证空性。
总之,无论是抉择人无我,还是抉择法无我,当以观察虚空的方法推证其它诸法之后,就会深刻认识到,无论是我,还是我所拥有的房子等,或是外界的山河大地一切法,实际上都不存在。为什么我不存在呢?因为世人认为的我是由六界组成。如果六界不存在,依靠六界而安立的我也不可能存在。而除了六界以外,是否还有我呢?包括科学家在内的任何人,无论怎样寻找也不可能找到。既然我不存在,我所也不可能存在。大家对此道理一定要生起定解,这一点非常重要!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
【如果对方仍然固执己见,并创立出法相存在的道理, 那么我们可以随即进行观察:(你们所建立的法相,)是在根本没有法相的前提下,还是在法相已经存在的前提下,抑或是在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建立的呢?】
【如果之前根本不存在法相,即法相的建立都不存在, 建立法相就不应理,因为已经远离法相的缘故。(这种所谓的法相,)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存在,犹如兔角一般。】
此处解释的顺序和颂词有点差别。首先是讲一个法在无相的情况下,法相无法安立。
【在法相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法相已经成立,就不会再成立,因为并不需要建立两个法相。如果(已经存在,)还需要再建立的话,(则有无穷建立的过失。)无论何时,以无穷的方式都不能成立法相。并且,这样尚会导致众多事相等过失。】
如果之前法相已经存在,就不能再建立法相,因为会有两个法相的过失。如果还要再建,法相就会变成无穷,事相也会变成无穷,这样根本不合理。这个推理比较简单,大家一观察就会明白。
【在法相已经成立,与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成立与不成立二者现量相违的缘故,所以其二者同时具备的同分或者二者皆不具备的情况都不可能存在。】
法相既具足又不具足的同分【37】物体,或者二者皆不具备的情况都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法相存在,就应该以“有”或“ 无”的方式存在,没有除此之外的其它存在方式。
37
同分:也即同位。异体的两种事物同时存在于一处。如说金瓶,此既是金,又是瓶,故说名同位。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
此处是以法相无法安立来抉择事相不存在。我前面安立的科判是单独分开的,这里没有分。
下面是以事相不存在来抉择法相不存在。
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
【如果对方还是固执己见地认为:虽然法相不存在,但是事相[可相法]还是可以存在。】
【但是,任何“不具备法相的事相”都不应该存在。因为必须在法相已经建立的情形下,事相才能安立。】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你们虽然对建立于事相之上的法相进行了遮止,但并没有遮破法相本身的实有,所以法相还是存在的。既然法相存在,则事相也应该存在。】
【并非如此!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犹如石女女儿的姿态一般。】
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
【一言而蔽之,所依的事相不存在,因为其不存在的缘故,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所以,二者都不能存在。】
看时间已经到了,后面我就没有广讲。
思考题
1、龙猛菩萨为何宣说本品?请以教证说明。
2、法相、名相、事相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3、以何种推理破斥虚空自性成立?
4、怎样了解法相不成立和事相不成立的两种推理?
延/伸/阅/读
[终生学习 终生修行 终生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