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 破为求受用而积业【每日一颂】《四百论》(第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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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品 明人远离贪著欲财方便品
戊三、(明远离耽著烦恼所缘境的方便)分三:一、思维轮回过患;二、明远离引发轮回之因——有漏业;三、明永断业的必要。
己一、(思维轮回过患)分二:一、思维轮回的总过患;二、别明远离于乐趣生爱。
己二、(明远离引发轮回之因——有漏业)分三:一、总示远离能引后有的业;二、必须远离能引后有业的理由;三、正明如何远离之理。
庚三、(正明如何远离之理)分二:一、破对福业生爱,二、破积集非福业。
辛一、(破对福业生爱)分三:一、总破为爱增上生而积业;二、从乐趣至乐趣极难得;三、别破为增上生而积业。
壬三、(别破为增上生而积业)分五:一、破为求受用而积业;二、破贪著世间法规而积业;三、破为求可意境而积业;四、破为求权势而积业;五、破为求后世富饶由爱而积业。
癸一、破为求受用而积业:
问曰:世间的财富能为自己带来受用安乐,所以应该为了财富等而积聚善业。
福果为财富,常须防护他,
若常防他者,如何为我所。
——《中观四百论》
世人的福德善行果是财富,而财富需要恒常防护他缘侵害,如果要常常防护他缘,怎么能称为我所拥有之福果呢?
世人通常以施舍等有漏善行,去希求福德果报,这种福果一般是指财富受用,但这些所谓的福果——财富,得到者必须要时常保护,以防盗贼及水火等违缘侵害,财富越多,即需要付出越多的力量去保护。如是需要防护可为他缘消散的财富,怎能称之为是我所有的福果呢?若是我所,则自己应有自主权,他人无法损害这种权力,而事实恰好与此相反。所以应了知,世人以贪心无论如何追求,实际上皆无法使自己获得真正的福果,不但如此,反而会为自己带来更多的痛苦。龙树菩萨说过:“积财守财增财皆为苦,应知财为无边祸根源。”世人以辛勤劳作积业而求得受用财富,实际上整个过程皆是痛苦,无有丝毫安乐可得,因此为财富受用而积业者,实是不值得贪执的非法行为。
譬如说,如果自己依止一位上师,那么自己不得不时刻跟随上师,依教奉行;同样道理,希求财产者,也不得不像弟子侍奉上师一样,日夜随着财产,成为财产的奴仆。古人常言:“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若贪执财富,必然会死在求财、守财的劳作中,因而有智者,实不应为了祸患之源的财富受用而积业。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记
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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