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 | 294. 若从众因缘,而有和合法。和合自不生,云何能生果?【每日一颂】《中论》
二十观因果品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观因果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四: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二、观察果之本体而破;三、观察因之本体而破;四、彼等摄义。
壬四(彼等摄义)分二:一、因缘和合不能生自他;二、和合不和合皆无果。
癸一(因缘和合不能生自他):
对方又提出:并不是仅仅从某一因法而产生果法,因缘聚合时会产生一种“和合法”,是由“和合法”产生了果法。
这只是对方的一种假想而已,并不合理。如颂云:
若从众因缘,而有和合法。
和合自不生,云何能生果?
如果认为从众缘和合中会有和合法,但和合法的自体都不能产生,又如何能从和合中产生果法呢?
未详细观察时,人们会认为因缘和合之后会产生一种“和合法”,很多果法尤其被世人共称的果法,都是从和合法中产生。比如,春耕时节,种子、温度、地水火风四大等所有因缘聚合之后会产生一种和合法,由此和合法产生了苗芽。但这种观点不能成立。为什么呢?
◎自生不成立,故无生
首先观察,和合法本身是否具有产生能力?如果没有产生能力,就无法产生果法;如果有产生能力,就必然能自己生自己,因为若不能自生,又如何能生他呢?但自己生自己有很大过失,就如《显句论》和《理证海》中所说,一方面产生没有任何必要,因为自本体已经成立之故;另一方面,自己对自己起作用会有互相矛盾和相违的过失。
有些浅慧者可能认为:虽然自生不成立,但他生应该可以成立吧,就像眼睛虽然看不见自己,但却可以看见他法。
这个问题我们前面讲过:这里的“生”是指具自性的生,如果生具有自性,它首先应该能自生,如果不能自生又怎么能生他呢?如第三品《观六情品》中云:“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意思是,眼根自己不能见到自己的本体,如果它不能见自体,又怎能见到其他色法呢?为何这么说呢?因为,对方承许见具有自性,既然是自性的见,就应该能见到自体,也能见到他体,因为自体和他体都是色法之故。如果学好了应成派四大不共因,用其中的能立所立等同因就很容易进行推断。因缘和合也可以以此类推。
◎和合自本体不成立,故无生
其次,和合法的自本体都不成立,又如何产生其他果法呢?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中引用了提婆《百论》的一个偈颂“一和合者无,诸和合亦无,若言是一者,应离因缘有”,说明了一法的和合不成立,诸法的和合也不成立,以此抉择出和合的本体不存在。
如果和合法真正有一个实有的产生,首先其本体必须成立,如果自己如同无为法的虚空一样,那如何能产生有为法的果呢?这样的因果关系,不管在因明还是中观当中都不存在。月称论师在《显句论》中亦云:和合法本身就像石女儿一样不能成立,因而不可能产生其他法。
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中用了另一种方法遮破和合的本体,论云:“所谓‘因法的和合’,也是观待于果法的。只要缺少任何一个产生果法的因,和合也不可成立。所以,某一因缘的和合,必须依靠果法而成立。不观待果法而随随便便的和合,并不能构成该和合。既然以自己的力量不能使自己产生,也就是在和合不成立的前提下,果法又怎么能产生呢?”
这个推理也非常好,是通过观察因缘的和合是否观待果法来破。如果和合观待果法,那在果法没有产生之前,和合的本体永远不能成立;如果不观待果法,和合也不可能成立,因为观待果的因缘聚合才叫做因缘和合,丝毫不观待果法的因缘和合在世界上根本找不到。
每个颂词都有自己的关键点,这一颂主要讲了和合法的本体与石女儿、兔角没有任何差别,如果自本体没有这种自相的产生,就不可能产生他法。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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