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同类极微和合则不应生他体 - 正说【每日一颂】《四百论》(第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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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品 破常品
丙二、(释胜义谛的道次第)分二:一、广释胜义谛;二、造论宗旨和断除敌论余诤。
丁一、(广释胜义谛)分三:一、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二、别破有为法实有;三、破生住灭三有为法相有自性。
戊一、(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分三:一、总破有为法常;二、别破有为法常;三、断不许破实有之诤。
己二、(别破有为法常)分五:一、破补特伽罗我;二、破三无为实有;三、破时是常;四、破极微是常;五、破解脱实有。
庚四、(破极微是常)分三:一、破极微常;二、若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不能见;三、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辛一、(破极微常)分三:一、有方分则应成非常法;二、同类极微和合则不应生他体;三、破未成有支分之前的极微无方分。
壬二、(同类极微和合则不应生他体)分二:一、正说;二、与许极微不遍体和合相违。
癸一、正说:
问曰:极微无有方分,能遍体和合,由同类极微和合方能生其他色境,所以由同类极微遍体和合,生起有支分的粗色,这又有何不能生起诸色法呢?
在因微圆相,于果则非有,
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中观四百论》
在因位极微的所有相,在果法粗尘上则非有,所以诸极微和合生起粗尘时,非遍体和合。
若外道许极微无有方分,在相合时是遍体和合即全体相遇和合的方式,由此构成粗尘。分析这种观点,如果真能成立,诸无方分的极微相互之间遍体和合构成粗尘,那么因位的极微之相,在果位的粗尘也应具足,果位粗尘与因位极微二者应完全相同。所谓的遍体和合,是二者完全相遇合,完全进入融为一体,如《入菩萨行》中所言:“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遍体相合者相互进入成为一体,如是则集合无数极微,其相状也不会有差别,就像人们将无质碍的虚空空间叠加在一起,永远也不会改变其相状一样。可是,由极微组合成粗尘时,粗尘上并无有极微的相状,而是发生了变化,变成了有方分、无常易变的粗色法,与极微显然不同。由此现量即可了知,极微相合造物并非遍体和合。若是遍体和合,则无论相合多少无方分的极微,也不会有体积增加与外相变化;再者既无方分,又如何相遇增加成粗尘呢?甲操杰大师于注释中言:无方分的极微,唯在意识上可以假想显现,实际中不可能存在。对此诸学人也应明了,于真实名言中,常恒实有的无分微尘不可能存在,只是在心识中由妄计执著,才形成了这些概念。仁达瓦大师说:因位的无分微尘非眼识之境,果位的粗尘是眼识之境,因果二者截然不同,由无分成为有分,如同无实成为有实一样,显然是不合理的。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记
忆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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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谁与他人,都无同系缚,
若与他同系,分离则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