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记】《中论广释》第27课(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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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视频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巳三、(破彼二之答):
卯二、(第二断过)分二:一、对方之回答;二、断除过失。
辰一、(对方之回答):
辰二、(断除过失)分二:一、比喻不成立;二、意义不成立。
巳一、(比喻不成立)分二:一、除暗不成立而破;二、极其过分而破。
午一、(除暗不成立而破)分三:一、驱除黑暗不成立;二、灯暗同时不成立;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未一、(驱除黑暗不成立):
未二、(灯暗同时不成立):
未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午二、(极其过分而破):
中 论 释
若彼尚未生, 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 彼生可成立。
(原译: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
若按你们所承许,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就能使自果产生。但你们所承许的以正在产生为前提,而使(自果的)产生能够成立的观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所谓“正在产生”,是属于未来的法。而任何已经产生的法,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的缘故。所以,“正在产生”就绝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而是 未来的法)。
未来的法在现在并不存在,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决 现在的饥饿一样。以此理也可类推住法等等。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如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 自生亦生彼。
【如果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其他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有为法的过失。如同灯火的自 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照 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诸法。同样,生法的自性就 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法。】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 二、极为过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灯中自无暗, 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 无暗则无照。
灯火自身,以及灯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处所,是没有些微黑暗的。灯火又如何能照亮呢?只有驱除了黑暗,才能安立为照亮。
此灯正生时, 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 而能破于暗?
(原译: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通过观察,灯火驱除黑暗的论点不合理。但必须以灯火能够驱除黑暗,如果不能驱除黑暗,则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灯火,也不能驱除黑暗,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但是,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则另一者就并不存在。如同岛屿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与今宵的灯盏一般。
在灯火产生的同时,根本无法触及黑暗。因为,在灯火尚未产生的时候,虽然存在黑暗, 一旦(灯火)产生之后,黑暗就已经不复存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时候,灯火却无踪无影。(二者根本无法相遇,)又怎么可能在灯火产生的同时驱除黑暗呢?绝不可能!
灯若未及暗, 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 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火不触及黑暗也能驱除黑暗,则有包括岛屿等一切世间界的所有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智慧无需触及无明, 也能将其遣除;眼根无需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铁无需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所以,虽然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但这些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所以还是无法成立。
卯二、极为过分:
若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 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那么,黑暗也毫无疑问地应当能够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的缘故。 如果承许这点,则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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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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