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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每日一颂】《四百论》(第十品)

知幻园 2024-04-07




每日

一颂

《中观四百论》


# 233


第十品 破我品

戊二、(别破有为法实有)分五:一、破我;二、破时实有;三、破所见实有;四、破根境实有;五、破边执。

己一、(破我)分三:一、别破我;二、总破我;三、破许无我有断灭过。

庚一、(别破我)分四:一、破胜论师所计的我;二、破数论师所计的我;三、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四、别说破我的功德等。

辛一、(破胜论师所计的我)分二:一、破我体;二、破能立因。

壬二、(破能立因)分三:一、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二、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三、破常我的能立。

癸三、(破常我的能立)分三:一、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二、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三、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

子三、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





我与乐等合,种种如乐等,

故应如乐等,理不应是常。

——《中观四百论》



我与乐等相合,即应如乐等成种种不同之法,以此我应成为如乐等一样,按理不应是常法。


外道所许的无情我,又如何感受忆念宿世的苦乐等事境呢?他们许我为常有无情法,本体上不存在任何苦乐等感受,通过与思德相合后,即可与苦乐等相合,而遍行享受等。依这种承认,即可明显证实我非常法,因我若与苦乐等相合,即应成为有种种不同形象之法。苦乐等法有种种不同形象,如领受凉爽的乐,为酷热所逼恼的苦等等,形形色色各不相同,以此我与苦乐等相合时,也会有种种不同形象。我既有种种不同形象,那理应如同变化无常的苦乐等法一样,属于无常法,而非恒常无迁变的常法。若强许我为常法,在这些明显的道理前,又如何辩答呢?如是随理观察,定可彻断胜论外道所许的遍计常我。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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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词(含链接)】《四百论》 第一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二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三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四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五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六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七品


【每日一颂】《四百论》 第八品



201

一切为果生,所以无常性,

故除佛无有,如实号如来。


202

非无因有性,有因即非常,

故无因欲成,真见说非有。


203

见所作无常,谓非作常住,

既见无常有,应言常性无。


204

愚夫妄分别,谓空等为常,

智者依世间,亦不见此义。


205

非唯一有分,遍诸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各别有有分。


206

若法体实有,卷舒用可得,

此定从他生,故成所生果。


207

若离所生果,无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皆成所生果。


208

诸法必变异,方作余生因,

如是变异因,岂得名常住。


209

若本无今有,自然常为因,

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


210

云何依常性,而起于无常,

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见。


211

若一分是因,余分非因者,

即应成种种,种种故非常。


212

在因微圆相,于果则非有,

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213

于一极微处,既不许有余,

是故亦不应,许因果等量。


214

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

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


215

要取前舍后,方得说为行,

此二若是无,行者应非有。


216

若法无初分,无中分后分,

是法无所现,由何者能见。


217

若果能坏因,是则因非常,

或是处有因,彼处即无果。


218

不见有诸法,常而是有对,

故极微是常,诸佛未曾说。


219

离缚所缚因,若有余解脱,

彼都无所生,故不名解脱。


220

究竟涅槃时,无蕴亦无我,

不见涅槃者,依何有涅槃。


221

离爱解脱时,有思有何德,

若无思有我,便同无所有。


222

若解脱有我,则容有思种,

无我则于有,思维亦非有。


223

诸脱离苦人,定非由他有,

是故应称说,我一切永尽。


224

宁在世间求,非求于胜义,

以世间少有,于胜义都无。


225

内我实非男,非女非非二,

但由无智故,谓我为丈夫。


226

若诸大种中,无男女非二,

云何诸大种,有男等相生。


227

汝我余非我,故我无定相,

岂不于无常,妄分别为我。


228

我即同于身,生生有变易,

故离身有我,常住理不然。


229

若法无触对,则无有动摇,

是故身作业,非命者能造。


230

我常非所害,岂烦修护因,

谁恐食金刚,执仗防众蠹。


231

若有宿生念,便谓我为常,

既见昔时痕,身亦应常住。


232

若我与思合,转成思念者,

思亦应非思,故我非常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