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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讲记 (下)(2)

慈诚罗珠堪布讲授 菩提如意宝珠 2017-07-10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

龙树菩萨 造颂

姚秦三藏法师鸠摩罗什 译

慈诚罗珠堪布 讲授

 

 

顶礼圣智妙吉祥童子!

 

为度化一切如母众生,请大家一起发誓成佛;为了成佛,现在开始讲习《中论》。

(接上文)

观业品第十七

本品的内容是通过观察业,从而抉择出业果的无实有,故称为“观业品”。

戊十七(观业品)分三:一、随说他宗;二、对方避免常断边之理;三、驳斥无咎之回答。

己一(随说他宗)分二:一、略说业;二、广说业之分别。

庚一(略说业):

人能降伏心 利益于众生

是名为慈善 二世果报种

什么是业呢?业分为两种,善业与恶业。

如果要列举出具体的善业,真可谓包罗万象、指不胜屈。但归纳而言,就有两种善业:

第一、就是下定决心不再造作伤害众生的恶行。如果某人在一生中仅仅没有杀生,这不并不能称之为善业,只能说他没造恶业而已。“不杀生”要成为善业,必须要有一种决心,发誓不杀生的决心。如果没有决心,就不能称之为善业。

不杀生有二种:第一种是无记的不杀生。既没有决定杀生,也没有决定不杀生,只是在一生中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杀过生,就是无记的不杀生。这种“不杀生”,并不能称之为善业;第二种不杀生,就是真正的善业不杀生。这种善业,必须建立在发誓的基础之上。譬如发誓在一月或者一生之内的十五、三十等节日不杀生,就是降伏了自心的善业不杀生;

所谓“降伏心”,即不伤害众生。小乘行人的善业,主要就是降伏自心的恶念,受持别解脱戒,断除杀生、不与取等恶行,厉力不伤害他人。

小乘行人并非丝毫不利益众生,也不是没有慈悲心,他们也有慈悲心,不但不会杀生,而且也会在条件具足的情况下挽救众生的性命;不但不会不与取,而且也会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行持布施;也会忠心耿耿地行持利益众生的事业。但他们缺乏足够的勇气,不敢因利益众生而使自己深堕地狱,不敢为利益众生而舍去自己的一切,所以他们的慈悲心很微弱,利益众生的事业很狭窄;

第二、大乘行人的善业,就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行持利益众生的事业。

“是名为慈善”,上述二者就称之为善业。

“二世果报种”:种下这样的善根之后,来世就会感受善妙的果报,所以称之为业。以上宣说了业的本体,下面宣讲业的分别:

庚二(广说业之分别)分二:一、略说;二、广说分别之相。

辛一(略说):

大圣说二业 思与从思生

是业别相中 种种分别说

佛宣说了两种业:一是思业;一是从思生业。而作为业,又有千差万别的性相,所以佛就分别宣说了种种业,下面广说思业和从思生业的本体:

辛二(广说分别之相):

佛所说思者 所谓意业是

佛陀云:所谓思业,也即心造之业。思想、意识造作的所有业,无论善业、恶业,都称之为思业。贪心、瞋心等烦恼心,或慈心、悲心、信心等善心,都包括在思业当中。

所从思生者 即是身口业

身口所造的业,就是从思生业。譬如杀生之类的身造之业,和妄语之类的口造之业,都叫作从思生业。

本来身业和口业是由身口所造的,但其主要因缘却并非身口,而是人的思想意识。身口的行为是受制于意识的,如果没有造业的意识,也就不会造业。以打妄语为例,只有心里产生了打妄语的念头,才有可能说妄语。因为身口之业是从思想所生,所以称之为“从思生业”。

身业及口业 作与无作业

如是四事中 亦善亦不善

“作”与“无作”,是《俱舍论》中的一种术语。在《俱舍论》中,将色法分为有表色和无表色两种。

所谓“作业”,也即有表色业,包括杀生、放生等身业,妄语、念咒等口业。为什么称为有表色呢?因为其中包含了一种表示。比如,一个人磕头的动作,称之为表色。因为从表面看到其磕头的动作,就可以了知其内心的念头——他是因信佛而磕头。他表面的动作表示了他内心的念头,所以称之为有表色。即不但是一种色法,而且表达了内心。有表色包括善的有表色与恶的有表色两种;

所谓“无作业”,也即无表色业,包括律仪和非律仪。受持戒体,称之为律仪;受持戒体的违品,就称之为非律仪。

为什么称为无表色呢?因为其外在现象并不能表示内心。譬如,即使某人受持了居士戒,并且已经发愿从今以后弃恶行善。但在平常不行善时,是不能从表面看出他心相续是否存在戒体的。还有,如果外面不穿特殊的服装,他人也不能了知其是在家出家,比丘或者非比丘的;反之,有些众生从小的生活重心就是打猎,他们发誓一辈子以打猎为生。但在他没有行持狩猎之业时,也看不出他内心的誓愿。因为不能表达内心,所以称之为无表色。

“作”与“无作”之业,都有善恶两种,所以称之为“四事”。

分别说一切有部认为:戒律的本体是一种色法。譬如,在出家受戒时,就得到一种戒体的色法。因此,有部所定义的有表色与无表色,是名副其实的色法;

而唯识宗却认为:所谓戒的本体,是由阿赖耶识上的一种习气,和第六识上的一种念头二者相结合的一种心识、意识。戒不是五蕴中的色法,而属于心法的范畴。因此,虽然唯识宗等其他宗派也承认有表色与无表色之说,但只不过是一种名称而已,其内在的含义并不表示色法。

从用生福德 罪业亦如是

及思为七法 能了诸业相

“从用生福德”,譬如,某人修建了一座寺庙用作供养,在向僧众供奉庙宇之后,乃至(该善业之果的)福德受用尚未间断之间,属于该作者的善无表色业之相续就不会中断。在出家人使用此庙时,施主就会得到福德,这就称为“从用生福德”。

“罪生亦如是”,譬如,某人修了一家屠宰场用于杀生,在建造该屠宰场后,乃至(该恶业之果的)非福德受用尚未间断之前,(属于该作者的)不善无表色业就会始终存在。这就是从罪业所生的非福德。上面四业加上此二者共为六业,再加思业,一共有七法。

“大圣说二业”与此处的“七法”二者并不矛盾,“二业”分思业和从思生业,而从思生业又可分为六种,加上思业共计有七法。

“能了诸业相”,上述七法就包括了一切业相。

以上内容宣讲了业的本体和业的分别,下面宣说小乘为了证明自宗既远离了常见,也不存在断见的理由。

己二(对方避免常断边之理)分二:一、设立辩论主题;二、宣说避免过失之答案。

庚一(设立辩论主题):

业住至受报 是业即为常

若灭即无常 云何生果报

首先提出一个辩论主题:在造作杀生之业以后,此业能否一直留驻到感受果报之时?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也即此业会一直留驻到感受果报之时。“是业即为常”,此业就成为了常住不灭的法。如果成为常法,就不会有任何作用,不能发生自果,因为常法无有变化,不是有为法的缘故;

反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也即此业不会一直留驻到感受果报之时,而是在造业的第二刹那就随即而毁灭,则该业就会成为无常之法。既然业已经因毁灭而不存在,又怎么能生果报呢?所受果报从何而生呢?

庚二(宣说避免过失之答案)分二:一、经部避免过失之理;二、有部避免过失之理。

辛一(经部避免过失之理)分二:一、遣除常断之理;二、宣说业果。

壬一(遣除常断之理):

如芽等相续 皆从种子生

从是而生果 离种无相续

针对以上论题,经部论师认为:业虽然在造业的第二刹那已经毁灭,但其相续仍然存在,将来所承受的果报,是从其相续而生起的,所以就没有常、断的过失。

以稻种生稻子为例,稻种是因,稻芽等法是果,稻种在成立的第二刹那随即毁灭,此时稻芽产生,稻芽在产生的第二刹那也随即毁灭,又产生了稻芽之后的其他法。所谓“稻芽等”,即包括了从稻芽到稻子成熟之间的一系列法。从产生稻芽直到逐渐产生稻子的过程,称之为相续。虽然在稻子产生之时,既无稻种也无稻芽,但稻种和稻芽却起到了使相续不间断的作用,稻芽等相续都从种子产生。

“从是而生果”,“是”指相续,从不间断的相续产生最后的果法,所以既非常也非断。

“离种无相续”:若无种子就无相续,若无相续就无果法。虽然果法不是由稻种产生,而是由其相续产生的,但丝毫也不会影响“稻子是稻种果法”之说,因为果法稻子必须观待因法种子的缘故。同理,最后的果报,也是最初所造业力的果法。

从种有相续 从相续有果

从种子产生稻芽等相续,从相续又产生果法稻子。

先种后有果 不断亦不常

如果稻种始终存在,就是常见;如果首先存在稻种,然后在没有果法的情形下忽然消失,即是断见。但我们所承许的并不是这样,而是先有种后无种,由种生果。因果的相续,是犹如滔滔江水般连绵不断的。

因为稻种和稻芽在第二刹那已经毁灭,所以不是常见;又因为稻种与稻芽在毁灭后立即产生了后面的相续,所以又不是断见。

以上是比喻,下面类推业与业报:

如是从初心 心法相续生

从是而存果 离心无相续

所谓“初心”,是指最初生起的造业之念。以杀生为例,第一个杀生的瞋心念头,即是初心,这是生起果报的主因。此心法在生起的第二刹那随即毁灭,心法的相续也由此而产生。

“从是而有果”,心法的相续一直到承受果报之间始终不会间断,此称为业。由此业会产生最终的果报。

关于心相续的定义,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唯识宗认为:业是一种存在于阿赖耶识上的习气。但经部不承认阿赖耶识,他们认为:众生从无始以来到成佛之间,第六意识始终不会间断。业就是隐藏在意识上的习气,此为心的相续。

“离心无相续”,如果首先不存在杀生的心,就不会有恶业的相续;如果没有相续,也就不会有最后的果报。所以,最后杀生的果报是从初心产生的。虽然事实上果报并不是由初心产生,其间还有一个相续,但此相续的来源却是初心,所以最后的果报也可以说是初心的果报。

从心有相续 从相续有果

从初心生起相续,相续隐藏在阿赖耶识或者第六识上。以后机缘成熟时,心相续间断而产生果报。恶业受苦,善业受乐。

先业后有果 不断亦不常

因为首先存在的业,在第二刹那已经毁灭,所以不是常有;又因为在第二刹那产生了相续,并且最后产生了果法,所以也非断灭。因此,我们的主张既无常见的过失,也无断见的过失。

壬二(宣说业果):

能成福业者 是十白业道

二世五欲乐 即是白业报

能够成为福业的,是不杀生等十白业【善业、福业】。白业有两种:一是普通的白业;二是特殊的白业。普通的白业,是指不杀生的誓愿;特殊的白业,是指不但不杀生,并且决心放生的誓愿。每一种善业都可以如此分为两种。

从总体而言,十种白业的果报,是在后世能得到安乐;黑业的果报,是在后世感受苦果。但若进行细分,就还有很多分类。比如,感受业报的时间有四种:有些业果是现世受报,有些是下世受报,有些业果会经过很多生死之后才会受报,还有一些微细的果报不一定何时受等等。但这些分类与辩论主题没有太大关系,所以在这里只作了大概介绍。

以上是小乘经部的观点,下面是分别说一切有部破斥经部观点的理由:

辛二(有部避免过失之理)分二:一、宣说他宗之过;二、建立自宗。

壬一(宣说他宗之过):

若如汝分别 其过则甚多

是故汝所说 于义则不然

分别说一切有部有两种,其中一种是克什米尔的分别说一切有部,其主张在世亲菩萨所著的《俱舍论》中有所提及。此处的分别说一切有部,不是指克什米尔的分别说一切有部,而是指另外一种分别说一切有部。

有部论师将矛头对准经部,发出了一系列的问难:你们所说的主张,存在着众多过失。

颂词中没有提到是些什么样的过失,在月称菩萨的讲义中宣说了这些过失的内容:在业毁灭之后所生相续的第二刹那,应当是与第一刹那完全相同的。如同稻种只能产生稻芽,而不能产生青稞或豌豆等其它不同类的芽一样。生起一念瞋心恶业的相续,其第二刹那,也必须与第一刹那完全相同。这样一来,具有该相续的众生就只能永远生起瞋心,而不可能在第一刹那生起瞋心,又在第二刹那生起贪心,或者慈心、悲心等等,因为相续应当与其比喻一样。同样,如果生起的是善念,就应永远造善业而不可能造恶业,这显然不合理。

还有,如果前一刹那是人类的心,就应永远产生人类的心,这样一来,人就不能投生为其它众生,既不能堕入地狱、饿鬼道,也不能上升至天与非天,而应永远做人。因为人的心相续,只能产生与人类相同自果的缘故。但是,所谓“人类只能永远做人,不可能转世到其它道;地狱众生只能永远做地狱众生,永世不得超升;天与非天也只能永远做天与非天,而不会下堕”的说法,是谁也不能承认的。六道轮回的流转,是跟随业力时而上升,时而下堕的,事实上不可能存在永远做人或其他众生的情况。所以,经部论师的主张无法成立。以上四句是有部批驳经部的理由,下面是有部建立自宗的观点:

壬二(建立自宗)分三:一、略说;二、广说;三、摄义。

癸一(略说):

今当复更说 顺业果报义

诸佛辟支佛 贤圣所称叹

现在由我们来宣说业果报应的规律,这是佛陀的密意;是辟支佛,也即独觉因观察十二缘起而了悟的密意;是佛、独觉以及贤圣【声闻】所称叹的因果规律。以上是略讲,下面广讲:

癸二(广说)分五:一、宣说不失坏法之喻;二、宣说不失坏法之分类;三、宣说不失坏法之自性;四、安立债券生灭之理;五、宣说以本体而分类。

子一(宣说不失坏法之喻):

不失法如券 业如负财物

“不失法”的本性属于五蕴的行蕴。行蕴有两种:一是心相应行;二是心不相应行。心相应行是指五十一种心所;不相应行在《俱舍论》中宣说了十四法,在无著菩萨所造的《大乘阿毗达摩》中宣说了二十四法,其中一法即为不失法。

为了自圆其说,有部建立了一个新见解:有一种如同借条一样的不相应行——不失法,此法可以使业不会失去。

“不失法如券”,不失法如同借条一样。如果某人从他人那里借到财物,就可以打一个借条给物主。借条能起到在财物借走后,债主可以凭借条索要回所借财物的作用。

同样,虽然在造业的第二刹那,业已经毁灭而不成立,但在业毁灭的同时,却产生了“不失法”。在机缘成熟之际,依靠不失法就可以生起自果。如果没有不失法,则依靠以前所造的杀生之业而产生果报的说法就无法成立。

“业如负财物”,业如同借贷的财物。在借贷之后,虽然财物会因使用而不复存在,但物主却可以凭借条而收回以前所借贷的财物。同理,在造业的第二刹那,业因为是有为法所以要毁灭,但同时可以产生如同借券一样的不失法,以后凭借不失法,就可以产生果报。

有部认为这就是佛、独觉和声闻所称叹的主张,因为《百喻经》中说过:“假使经百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有部执着于表面的词句,所以就建立了这样的观点。以上宣说了不失法的比喻,下面宣说不失法之本体与分类:

子二(宣说不失坏法之本体与分类):

此性则无记 分别有四种

“此性则无记”,不失法的本性,是既非善也非恶,既非有漏也非无漏的无记,如同借券不是物品,而是一种票据一样。为什么说不失法是无记法呢?因为,如果不失法不是无记法,而属于善法或恶法,则因为见道以上的大乘果位圣者也存在不失法的缘故,就有圣者也有见道之前为凡夫时所造的恶不失法之过。但是,属于凡夫的所有法,在见道之后已经断除了。所以,不失法不可能是善恶之法,而只能是无记法。

“分别有四种”,不失法包括欲界、色界、无色界三界的有漏不失法,以及无漏不失法共计四种,不失法的本体非只是无记法,但从业上分为三界造的不失法和无漏的不失法四种。

以上是不失法的本性与分类,下面宣讲其断除方式:

子三(宣说不失坏法之断除):

见谛所不断 但思维所断

以是不失法 诸业有果报

“见谛所不断”,所谓“见谛”,即见道位。见道位的圣者不能断除不失法。如果不失法在见道以后可以断除,则见道圣者就不可能承受异生凡夫位所造业之果报。但即使是圣者,也必须受报。所以,见谛之后只能断除业,而不能断除业的不失法。

“但思维所断”,“思维”指修道,在修道时就可以断除不失法。欲界有九种烦恼,在断除第六种烦恼时,就得到二果——斯陀含。在得到二果时,就断除了初果的不失法。在从欲界投生到色界时,就可以断除下界的不失法。

“以是不失法,诸业有果报”,因为有不失法,所以即使在得到见道以上的初果、二果、三果和有余阿罗汉果时,还需要受报。如果没有不失法,则不但圣者,甚至包括凡夫也无法受报。

若见谛所断 若业灭其灭

则得破业等 如是之过咎

为什么见道位的圣者不能断除不失法呢?因为,如果在见谛时就断除了不失法,则不仅业在造作后的第二刹那毁灭,不失法也会因见谛而毁灭。这样承许,就有见谛之时,不仅于凡夫地所造的一切有漏之业已经断除,同时不失法也一并断除的“破业等”过失。

这样一来,则见谛以上的二果、三果及有余阿罗汉圣者就无法受报,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无论大小乘都一致共认:从见道以上直至阿罗汉之间的圣者必须受报。

关于佛陀是否受报的问题,大小乘的观点各不相同。小乘认为,即使是佛陀,也要受报。但大乘不承认这一点,认为所谓“佛受报”,只是佛为度化众生所示现的现象。实际上,佛已经断除了一切习气,所以不会受报。

受报的业因是以前凡夫地所造的,在得到见道以上的圣者果位时,就不会再造业,所以业已经完全断除。但是,如果不失法也因毁灭而成为无有,那么获得二果、三果等位的圣者所受之报又从何而生呢?无法产生。所以,这样承许就有破业的过咎;

还有,月称菩萨的讲义中认为:偈颂中的“等”字,又包含了其他两种过失。第一、得到见道以上果位的圣者受报,是现量可得的事实,如果所受之报的因法——不失法已经毁灭,此果报就成为无因的过失;第二、如果圣者所受之报为无因,就有断见之过。

综上所述,在见谛业毁灭时,不能毁灭不失法。虽然业已经毁灭,但不失法必须存在,如同物品虽然被人借走,但不能没有借条,如果没有借条,则所借物品就无法归还。因此,见谛之时不能断除不失法。

子四 (安立债券生灭之理):

一切诸行业 相似不相似

一界初受生 尔时得独生

下面宣说不失法的生灭方式。也即何时产生?怎样产生?何时毁灭?如何毁灭?首先宣讲产生方式:

“一切诸行业,相似不相似”,是指某一欲界众生所造作的相似与不相似的各种业。在造业之时,各种各样相似与不相似的不失法也一并产生。

月称菩萨的讲义认为:所谓“相似”,有两种含义:① 是指界相似。譬如,欲界的业互相相似,不论恶业、善业,都属于欲界的业;同理,色界的业也是互相相似;无色界的业也是互相相似;②是指法的本体相似。譬如,在欲界的业中,包含了善业与恶业,其中的善业与善业相似,恶业与恶业相似。还有,所有的有漏业都相似。

所谓“不相似”,是指有漏业与无漏业的不相同,或者善业与恶业的不相同。

“一界初受生,尔时得独生”,某人在欲界死亡,投生到色界的第一刹那,即为“初受生”。这里的“生”,是指五蕴。此人在从欲界投生到色界时,往昔所造的恶业都已经断除,在初受生时,舍弃了欲界的一切不失法,又单独得到了色界的不失法得绳,从而使不失法产生。

所谓“得”,即为十四不相应行的第一个不相应行——得绳。譬如,在受比丘戒时,当所得到的比丘戒与作为众生的我结合在一起,就叫做得绳。

现世二种业 诸业及不失

生起于异性 果报成熟已

不失犹故在

以上四句宣说了投生时不失法的产生,以下宣说造业时不失法的生灭过程:

“现世二种业”,现世造作有漏和无漏二业。

“诸业及不失”,“诸业”指思业及从思生业。在造业之后生起不失法,将来转生他界时,很多不失法合为一种不失法。在投生之后,“生起于异性”,意即不失法是分别产生,而不是共同产生的,每个业有该业本身的不失法,有多少种业就有多少种不失法,这是不失法的产生方式。

那么,不失法又是怎样毁灭的呢?“果报成熟已,不失犹故在”,在果报成熟后,不失法也不会毁灭。这里所说的“不会毁灭”,并不是指不会一刹那一刹那地毁灭,而是说其相续不会间断。即使在果报成熟之后,不失法还是一样地存在。

有人会提出疑问:如果不失法还存在,那么又会不会再受果报呢?不会。这就如同物主凭借条把借出的财物索还之后,即使此借券存在,也不能起任何作用一样。虽然在果报成熟后,不失法仍然存在,但它却已经没有任何能力,它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

若度果已灭 若死已而灭

那么,不失法究竟在什么时候毁灭呢?在两种情况下它会毁灭:第一、是在度果时毁灭。小乘从见道直至阿罗汉的无学道,其间有四个过程。从获得见道果位以后,再通过修学,从而断除欲界的第六烦恼,就得到二果。这种从初果上升到二果之类的,从下下之果上升至上上之果的时刻,就称为度果。在得到二果时,属于初果的不失法就彻底毁灭;从二果升到三果时,属于二果的不失法也不复存在;

第二、是在死亡时毁灭。譬如,在欲界中死亡后投生色界时,属于欲界的所有不失法都化为乌有,而重新产生属于色界的不失法。

子五(宣说以本体而分类):

于是中分别 有漏及无漏

如果将不失法再进行分类,就有有漏和无漏两种不失法。这里的“有漏和无漏”,不是说不失法的本体存在有漏和无漏,不失法的本体是无记法。只是说,不失法可以分为有漏业的不失法,和无漏业的不失法两种。

癸三(摄义):

虽空亦不断 虽有而不常

业果报不失 是名佛所说

有部论师志在必得,再次抖擞精神归纳前述:由此可见,我们的见解具有四种功德:①因为所造之业在第二刹那不会安住,所以其本身的自性即为空性。这里的“虽空”,不是中观所说的空性,而是指造业后的第二刹那即毁灭的“空性”;②虽然业已经灭失,但不失法的相续却不会中断;③“虽有而不常”,虽然有这样的不失法,但却不是常有,而是刹那生灭的;④“业果报不失”,如果按照经部的主张,则因为心相续的前后必须相同的缘故,所以就不能生起其它果报。但自宗承许的不失法却不是这样的相续,它能以千姿百态的形式存在,故可以在轮回中产生各种各样的果报。

“是名佛所说”,这样的见解是佛所称叹的极其殊胜之见解。

以上内容,是分别说一切有部的见解。

下面分别对经部与分别说一切有部的观点进行驳斥:

己三(驳斥无咎之回答)分四:一、因无自性故无常断之理;二、宣说能损承许自性存在之理;三、破谛实存在之能立;四、名言中如何安立之理。

庚一(因无自性故无常断之理):

诸业本不生 以无定性故

诸业亦不失 以其不生故

中观论师驳斥道:从胜义谛的角度而言,诸业本来就不生,既不是现在不生,也不是我们以教证使其不生,而是从无始以来就无有生灭。

为什么无有生灭呢?“以无定性故”,因为业没有一定的本性,所以没有生灭。

“诸业亦不灭,以其不生故”,诸业也不会毁灭,因为没有生的缘故。既然没有生,也就不会有灭。

业因和业果虽然在名言中可以如幻如梦地存在,在现象上可以有业的生灭,其果报在机缘成熟时也可以产生,但这种生灭却不是实有的生灭。如果业是实有的法,则在间断后,如果没有小乘所说的不失法之类的连接之法,业因和业果就会成为无关,果报也就不可能承受。但业却是犹如梦境一般的无实之法,根本不存在实有的间断毁灭,所有这一切,都是以分别心增上安立的法。所以,我们根本不必建立不失法等增益。

名言中的一切都是因缘和合的现象,即使没有不失法,只要因缘成熟,也可以受果报,在因缘存在的情况下,这些现象就不会间断,这是一切法的规律。

庚二(宣说能损承许自性存在之理):

若业有性者 是即名为常

不作亦名业 常则不可作

如果业存在实有的自性,就会成为无有变化的常法;如果业是常法,就必须始终成立,因为常法不可能造作的缘故。这样一来,则即使不作也存在业,即使不杀生也有杀生的业。如果业首先不成立,在造作之后才成立,就不是常法,而成为无常之法,这就会与你们的观点相违。

若有不作业 不作而有罪

不断于梵行 而有不净过

如果常住的无为法——业存在,则不作也存在业,也即没有造罪也会有罪业。

本来,众生杀了生才会有杀生的罪过,如果没有杀生,就不应该有此罪过。但如果承许业是常法,则可以推断出“不造业也有罪过”的结论。

这样一来,则“不断于梵行,而有不净过”。所谓“梵”,意即涅磐;“行”意即行为。为得到涅磐而作的一切行为,称之为“梵行”。如果“不造业也有罪过”,则没有破戒也应有不清净的邪淫之过,因为按照你们的说法,作为恶业的邪淫,也应该是常住灭、不作而有的法,这显然不合理。

是则破一切 世间语言法

作罪及作福 也无有差别

这样承许不但有前述过失,而且已经遮破了世间名言法。在世间名言中,农民种庄稼是为了得丰收,若按你们的主张,则种庄稼之业也成了常法,即使不种庄稼,种庄稼的业也恒常存在。既然如此,现在又何必重新种庄稼呢?这明显与现量相违。

还有,妇孺皆知,农民一般只在春天种庄稼,其余的时间不会种庄稼,那么种庄稼的业又怎能是常法呢?你们的主张根本不成立。不仅如此,如果承许业是常法,则木工砍柴、陶师制瓶等一切业都成了无为法、常法,这在名言中也不成立。

另外,如果按照你们的主张,则积福和造罪二者也不存在差别了,因为罪业是常法,所以造罪有罪,不造罪也有罪;同样,又因为善业是常法,所以在未造善业前,也应该有善根,因善业为始终成立的常法之故。如果在没有造作罪福前,已经存在罪福之业,则造罪造福就完全相同了。但又有谁敢这样承认呢?谁也不敢承认。所以,你们的见解不合理。

若言业决定 而自有性者

受己果报已 而应更复受

如果业存在实有的本性,则应该在受完果报之后,还需重新受报。因为,业不仅在受报之前成立,在受报之后,业仍然没有间断。既然如此,又为什么不能重新受报呢?应该再次受报。如同在生起苗芽的因缘具备之时,苗芽就必然会生起一样。

庚三(破谛实存在之能立)分三:一、破因法烦恼;二、破异熟果法;三、破承受者。

辛一(破因法烦恼):

他宗提出:业一定要存在,因为有烦恼的缘故。烦恼是业的因,如果没有业,也就不会有业的因法,既然业的因法成立,所以业就应当成立。

若诸世间业 从于烦恼生

是烦恼非实 业当何有实

虽然世间的有漏之业,都是由烦恼而生。如果烦恼成立,则世间之业就可以成立。如果世间之业的因法——烦恼不成立,就不会成立其果法——世间之业。

但是,烦恼的本性却并非实有,既然如此,业又怎么会是实有呢?不可能是实有。

至于烦恼不是实有的理由,在第六品中已经通过观察烦恼,从而抉择其为无实;在第一品中也抉择了诸法无生,因为无生,所以烦恼也不可能是实有。

辛二(破异熟果法):

诸烦恼及业 是说身因缘

烦恼诸业空 何况于诸身

言实事师又提出:业与烦恼必须存在,因为其果法——五蕴身存在的缘故。佛陀也说过,业与烦恼是五蕴身的因缘。如果没有五蕴身,就不成立业果,但业果——五蕴身是现量可见的,所以,业与烦恼也必须成立。下面破斥。

中观论师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烦恼和业成立,则可以成立烦恼和业的果法——五蕴身。但烦恼和诸业都是空性,其所谓的果法——五蕴身又怎能成立呢?不成立其因,则其果就更不能成立。

辛三(破承受者):

无明之所蔽 爱结之所缚

而于本作者 不异亦不一

他宗又提出:业应该存在,因为承受果报者——众生存在的缘故。如果业不存在,那么众生又怎么会受报呢?既然现量见到受报众生,所以业也应该存在。

中观论师对此驳斥道:所谓受报的众生,只不过是被无明遮蔽了智慧之眼的众生,或者是被贪心之结束缚在轮回中的众生而已。

我们可以分析,造业的众生与受报的众生二者,究竟是一体还是异体呢?首先,如果二者为一体,则在造业时也应该有受报的众生。也就是说,在人间行善的人,与承受色界果报的天界众生就会成为同时的法。这样一来,就为一个众生成为两个的过失;

其次,如果受报者与造业者不是一体而是他性,则有所造之业由其他众生承受的过失,这显然不合理,经云:“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提婆达多所造的业只能由他自己去承受,异熟果既不可能成熟于外面的山河大地,也不可能成熟于其他众生的相续,只可能成熟于自身的相续。因此,造业者与受报者不成立为他性。

既然造业者与受报者既不成立为异体,也不成立为一体,因此,你们所谓的受报者也不可成立。

业不从缘生 不从非缘生

是故则无有 能起于业者

犊子部的论师认为:虽然受报者与造业者既不是一体也不是异体,但有一个不可思议的人我存在,这样的人我可以受报。

中观论师驳斥道:如果果报成立,则可以成立不可思议的人我受报之说,但果报并不成立。因为,业不能从其因缘中产生,这在第一品中已经讲过;业也不能从非缘中产生,因为,如果能生,则只能从自己的因缘中产生,既然不能从自己的因缘中产生,就更不能从其它非缘中产生。既然业都不能产生,从业而生的果报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无业无作者 何有业生果

若其无有果 何有受果者

这样观察以后可以了知:既没有业,也没有作者,业与作者是互相观待的法,一者不成立,则另一者也不成立。既然不成立业与作者,又怎能成立业的果报呢?不能成立。如果没有果报,又怎能成立受报者呢?受报者不可成立。因此,你们所说的不可思议人我或可思议人我,都不可能成立为受果报者。

庚四(名言中如何安立之理):

前面已经破斥了因果的实有,那么在名言中又怎么安立因果呢?我们可以举一个比喻来说明这一点:

如世尊神通 所作变化人

如是变化人 复变作化人

就像佛以神通先幻化出一个人,这个所幻化的人再幻化出第二个幻化人。

如初变化人 是名为作者

变化人所作 是则名为业

佛以神通幻化的第一个人,就如同造业者;而此人幻化出的第二个幻化人,就如同所造的业。虽然佛所幻化的人并非实有,但却可以再幻化出其他人。同理,虽然造业的作者并非实有,但也可以造作如梦如幻的业。

在藏文版注释中,还有第三个幻化人的说法,并将其喻为果报。

诸烦恼及业 作者及果报

皆如幻如梦 如焰亦如响

烦恼、业、作者、果报,一切世间的因果,都如同梦幻、如同阳焰 、如同谷响 、如同影像……。

藏文版注释中还有如乾达婆城的比喻。

有八种比喻可以用来抉择空性,每种比喻都表示无实有。

虽然在名言中,因果和业报、作者及作业,乃至从轮回到涅磐的一切现象都可以成立,但从胜义谛的角度而言,这一切都不可成立,一切万法都如同梦中的现象一样了无实质。

在不知道是做梦的情况下,做恶梦时就会感到恐怖,做美梦时就会感到高兴。但从梦中醒来之后,谁也不会执着于梦中的景象,因为谁都知道梦境并非实有。

但是,愚痴的世人却不知道,白天的现象也同梦境一样仅为虚幻、毫无实质,反而庸人自扰、妄生执着,因外境的美妙与恶劣,而分别生起乐苦之受。自心随所感之境的变换,如同溪流之水般时而上涨、时而回落,反反复复、朝秦暮楚。从而流转轮回,了无出期。

如果能通达空性之理,就不会受制于外境,任外界风云变幻,内心始终不会生起一丝波澜。这样的人,才算得上是真正的智者。

中观自续派的论师只破斥实有的因果,而不破名言中的现象。中观应成派在后得时不破现象,但在抉择根本慧时,包括现象也一并破斥,什么都不予承认。并最终抉择出远离一切戏论,不可思不可言的佛之境界。

 

中观的大部分观察方式,在前面的十七品中已经作了介绍。麦彭仁波切认为:第十八品是另外二十六品的精华。其实,如果能精通前面的十七品,第十八品也就能触类旁通了。因为,第十八品的内容,只不过是把前面的精华进行了一次归纳而已。前面的十七品是广讲,第十八品是略讲,二者之间并没有很大差别,除了前面十七品的所诠,十八品也没有什么可出其右的殊胜之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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