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记】《中论广释》第33课(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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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视频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寅二、(以否定的方式而破)分四:一、以无因而破;二、无因所导致之过失;三、以无罪福而破;四、无罪福报所导致之过失。
卯一、(以无因而破):
卯二、(无因所导致之过失):
卯三、(以无罪福而破):
卯四、(无罪福报所导致之过失):
子二、(破共同同品):
中 论 释
以 上 为 立 宗 , 下 面 阐 述 原 因 或 理由:
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
有业而无作,无业有作者。
(原译:决定业无作,是业无作者;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
如果作者已经成立,则其作业的行为就不会存在,因为作者已经成立,而再次使其(作业的行为)成立的第二种行为并不存在的缘故;如果所作的此业不是作者的业,这样一来,则有不存在作者的业可以成立的过失。
同理,如果业已经成立,则其作者的行为就不会存在,因为业已经成立,也即业本身体性的行为已经具备或者成立,而再次作的第二种行为并不存在,那么,又有谁来表明这个业呢?谁也无能为力。因此,所谓“该业的作者”, 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又去作以自性而成立的该业。
同样,如果妄想成立不具备业的作者,也是绝对行不通的。因为其能立并不存在的缘故。
总之,能够成立的作者与业两者相互之间, 必须相观待而安立。若不相观待而存在此二者,
就会导致没有业的作者,与没有作者的业之过失。这样作者既不成其为作者,业也不成其为业了。
若不定作者, 作不定之业,
作业堕无因, 作者亦无因。
(原译:若定有作者,亦定有作业。作者及作业,即堕于无因。)
如果由不是决定的作者,而去作不定的作业。因为作者没有决定,则使业被称为“业” 的因也就不存在。
如果所作的是不定的业,则使作者被称为“作者”的因也不存在。
若堕于无因, 则无因无果,
无作无作者, 无所用作法。
如果业与作者两者都堕于无因,则以共同因所生的果法——瓶子等等之类,以及能使果法生起的因——轮盘等等也都无法成立,其道理相同的缘故。
如果没有因果,则所作的瓶子、作者陶师、所用作的陶泥也就不应该有能立了。
若无作等法, 则无有罪福。
罪福等无故, 罪福报亦无。
如果作等三者不合理,则能遍[41]不存在,那么,应取的善法[福]以及应断的非法[罪]之业也就不存在。如果善法与非法不存在,则由此业所产生的果报——快乐与痛苦也就不存在。
若无罪福报, 亦无大涅槃。
诸可有所作, 皆空无有果。
如果(善法与非法)的果报不存在,则相属于果报的所谓“涅槃、善趣之道”也不应该存在。
因果不存在,则世间界的耕耘稼穑等行为也就成了无意义的劳作,这显然是信口开河。所以,千万不要口中雌黄地鼓吹“不定的作者作不定业”的主张。
作者定不定, 不能作二业。
有无相违故, 一处则无二。
如果对方又认为:是由决定作者与非决定作者两者兼备的作者,去作定业与不定业两者兼具的业。
这种说法也是不堪一击的。是非[有无]二者,在一名作者与一个业上面,如同光明与黑暗一般是相违的,又怎么可能存在呢?绝不存在!
(以上文字为个人整理,仅供参考。如有错漏,欢迎留言指正。)
一起学中观
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