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每日一颂】《中论》
有部宗辩驳说:虽然眼根不能见自己,但却可以见到其他色法,就像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的本体,因为其本体就是火,但却可以燃烧木柴、衣服、房屋等他物。
但对方这个比喻不能成立。
寅二(立正因):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中观宗驳曰:以火喻不能证成眼根能见其他色法的观点。用已去、未去和去时的推理,就已总的答复了不能见之理。
可以运用第二品“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的推断方法,将其改为“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离已燃未燃,燃时亦无燃”,便可抉择出已燃、未燃、正燃的木柴上都没有燃。也可运用“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的推断方法,将其改为“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便可抉择出燃者、未燃者、燃和未燃以外的第三种燃者都没有燃。
也就是说,从所燃和能燃两个方面观察之后,所谓的燃并不成立,下面具体分析。
首先,从所燃方面观察:如果木柴已经燃完,变成了灰烬,上面不可能再有燃;如果木柴尚未燃,仍是木柴,上面也不可能有燃;除此之外,木柴并没有正在燃的状态,可以将木柴细分为无分微尘进行观察,如果微尘仍然存在,就是未燃;如果不存在,则是已燃;而除了存在和不存在以外,微尘不可能再以其他方式存在,因此既不是已燃,也不是未燃的正燃微尘,无论怎样观察也不可能得到。由此推出,所谓的正燃并不存在。
从能燃方面观察:首先,燃者燃不成立,因为燃者本身已有一个燃的行为,这样就不能再有一个燃的行为,否则就会有两个燃、两个燃者的过失;未燃者燃也不成立,因为既然其本身不是燃者,就不可能有燃;而除了燃者和未燃者以外,并无第三类燃者,因此更不可能有燃。
从所燃和能燃两个方面观察之后,所谓的燃丝毫得不到,以此就破了对方的火喻。
实际上,我们也可以以此类推,从所见和能见两个方面直接遮破见。比如,如果认为眼睛可以看见前面的柱子,我们就从所见柱子和能见眼睛两个方面遮破见。
首先观察所见柱子:已经见完的柱子上不可能有见,因为已经见完之故;未见的柱子上也无有见,因为见尚未产生;而除此之外,并没有正在见的柱子,可以将柱子细分为无分微尘进行观察,若微尘已被见到,就是已见;若微尘未被见到,就是未见;除了已见和未见的微尘以外,并没有所谓正见的微尘,因此见不可能得到。
接着观察能见眼睛:如果是见者,则不可能见,因为安立见者需要一个见的行为,如果见者再见,就会有两种见的行为、两个见者的过失;未见者也不能见,就像瓶子不能见一样;除了见者和未见者以外的第三种见者根本得不到,因此也无有见。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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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观六情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