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科学】佛教的彼方 法律的此方(胡博)
佛教的彼方法律的此方
——法律与宗教缺一不可
作者:胡博
河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专业本科生
看到这个题目,大家以为我是学法律的或者是一个宗教学的学生。其实,我的专业离法律十万八千里,和宗教学也扯不上一点儿关系。在此,我以自己读过的伯尔曼的书和对藏族历史的一些了解,来谈一点肤浅的见解。
宗教,它不是简单的信条和仪式,还包括对人生的意义和终极目标表现出关切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对超验价值共有的直觉与献身。在这里,我把有信徒的都称为宗教,不论其终极目标是否正确。
法律,它不止是一整套规则,还包括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所以,法律给宗教以社会性,宗教则将其精神、目标和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赋予法律。
2.1 法律与宗教的相同点
法律与宗教共享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法律的各种仪式(包括立法、协商以及判决等的各种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对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庄严性的戏剧化,它唤起了我们充满激情的信仰。
法律和宗教同样注重传统和权威。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表明,它们的效力部分建立在对过去的延续性上面,而法律用语及法律习俗也在维持这种延续性。如果我们提出了法律问题,所选择的解决办法,几乎都是依据那些权威者过去制定的规则和判决来讨论的。
法律与宗教所共享的第四个主要信条,即坚信它所包含的概念和条件的普遍性。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要求我们不仅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将全部的生命与热情献于它们。这和宗教是相似的。
2.2 法律与宗教的不同点
首先,实现方式不同。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的保障,而宗教是依靠教徒的自我强制或自愿执行。
其次,作用范围不同。法律只规范一般人的外部行为,不问主观是否愿意。而宗教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且更侧重人的内部思维。
最后,法律规范的是全部社会人员,而宗教只能约束、支配宗教体系内的人员。
当然宗教也有法律不具备的功能,我用这样一句话来阐述:没有了法律,我们就没有了道德的底线:失去了宗教,我们则失去了最高的法律。
但是,法律的出现也有其必然性。这里我来举几个例子。首先如果宗教的终极目标和意义出现了问题,这时就需要法律的约束。比如说某某功,我们现在到处都能看到一元的纸币上印着一些反党反政府的语言,这种姑且称之为宗教的某某功,已经将仇恨引入到了它的教义中。我想各位应该清楚,佛教是否会引导我们走向仇恨?完全不会!而且伊斯兰教也不会,基督教、天主教也不会。只要终极目标和意义正确的宗教,都不会引入仇恨的概念,都是引导人们向善的。所以在面对终极目标和意义错误的宗教时,我们必须去寻求法律解决。
还有,对一个没有信仰的人,自然不能用宗教的思想体系对他形成制约,只能用法律去调节他的外部行为。
最后,我想说一下,藏地的法律与藏传佛教一些教义之间的关系。这里我主要举一些实例说明。
在松赞干布时期,大臣吞弥·桑布扎最初翻译的几部佛经中有一部名为《十善经》,主要讲解佛教“十戒”(或称“十善法”)。“十戒”的内容包括“身三”,即不杀、不盗、不淫;“口四”,即不两舌、不恶口、不妄言、不绮语;“意三”,即不贪、不嗔、不痴。身、口、意代表了一个人一生中行为、语言和思想的变化。这部经典可以说是藏地立法的主要依据,在此我先提一下,接下来会详细说明。
在讲藏地的法律之前,先讲一个公案。《犍陀国王经》中也提到佛授犍陀王“五戒十善”的事。佛陀在《道行般若经》说过阿育王以“十善法”作为治国的根本,自己带头受持十善戒、行布施:“身自持十戒不疑,复教他守十戒,于梦中自护十戒,亦复于梦中面目见十戒。”由此可见,很早之前佛教已被引入治国之道。
现在再来讲藏地的法律。据《贤者喜宴》载:“吐弥等率领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义,在吉雪尼玛地方制定《图伯法律二十部》。”这二十条法律中,前四条是依据佛教戒律中的四根本戒而定的,称为“戒恶”。即:1.杀人者偿命,争斗者罚金;2,偷盗者除追还原物外加罚八倍;3.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4.谎言者割舌或发誓。其余十六条则为世俗人伦法则,是依据“十善法”而订立的,称为“劝善”。这是第一次用到十善法。
在帕竹政权时期,大司徒绛曲坚赞认为,萨迦王朝时期根据蒙古法律实行的杀人者偿命的死刑规定是造孽,为了不废弛以前图伯赞普以“十善法”作为立法依据的好规矩,他规定对杀人者罚命价,以使法律适合藏族的传统习惯和当时的实际。他将法律条文总结归纳为十五部分,制定了《青龙吼十五大法典》。五世达赖喇嘛在《西藏王臣记》中评价《青龙吼十五大法典》说:司徒欲以图伯先代法王所制十善法规作为准绳。若能如此遵行,则既不舍弃贫弱,又不纵容强悍,洞察真伪,分清皂白,则能使全藏安宁,虽老妪负金于途,亦可坦然无虑……有杀人者不抵命,不作二命同尽等造罪之事,而行赔偿命价之法。
诸如此等运用巧智做出详规,犹如展开洁白哈达笑迎远来佳宾。可见,五世达赖喇嘛对大司徒绛曲坚赞修订法律的功绩是大加赞赏的。而《青龙吼十五大法典》的订立确实对当时的藏族社会起到了良好的稳定作用。这是十善法的第二个细节。
第三个细节,到了近代,十三世达赖喇嘛曾亲撰《佛法十善及善净人道十六法》一书,仍把“十善”作为“一切僧俗人等所应实践的根本准则”。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无论从内在指导精神还是外在表现形式上看,都受到了佛教及其戒律的直接影响。同时历代西藏地方政府借助法律这种强制手段,使佛教伦理价值的行为规范,在藏族人民身上打下了更加深刻的烙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习惯于以佛教思想的真假、美丑、善恶、好恶来作为评判一切的最终根据,从而形成了慈悲为怀、宽容相待、诚实公正的社会风气。
“封山封林、禁猎野生动物”的规定使藏地拥有一个生态平衡、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未受人为污染的良好生态环境。因此藏地成为了享誉国内外的、具有人文和自然双重价值的旅游观光圣地,成为人间的最后“净土”。
最后我想说一句话,如果道德不受法律的约束,宗教信仰又不能作为道德的基础,那么道德必定会沦丧。
感恩阅读全文,敬请关注下期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