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每日一颂】《中论》
已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二、破人我之所依——观本际品;三、破人我之能依——观苦品。
首先讲第一部分,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
十观燃可燃品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一、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下面破火薪他体的观点,是从两方面来破。
子二(破火薪异体成立)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未接触而破。
丑一(以太过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一(发太过)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卯一(略说):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如果认为能燃火与所燃木柴是不同的他体,就会有离开所燃木柴仍有能燃火,或者离开能燃火仍有所燃木柴的过失。
此处是略说,意思是,不应承许燃(火)与可燃(木柴)是毫无关系的异体,就像瓶子和氆氇那样是完全分开的。因为两者互为因缘,依靠木柴可以产生火;有了火,木柴才有燃烧的机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能燃火,木柴就会因无法燃烧而不能成为所燃;如果没有所燃木柴,火就会因没有所燃物而不能成为能燃。火和木柴之间是一种互相观待的能燃所燃关系。
如果对方承许火和木柴是异体,两者之间就没有了任何关系,如此一来,火不存在时,也应有木柴;木柴不存在时,也应有火,会出现这两种情况。
可能有人会想:没有火也可以有木柴吧,你看我的牛粪棚里就有那么多木柴,而且,没有木柴也会有火,像工厂里虽然没有木柴,但却有火。
对此我们用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就可以遮破:你牛粪棚里的东西只能叫木头而不能叫木柴,因为所谓木柴,必须具有正在燃烧的特点,如果与能燃火无任何关系,就不能叫所燃木柴。另外,工厂里火燃烧时,必然会有所燃物,如果与木柴等所燃物没有任何关系,就不能叫能燃火。
当然,按照人们的习惯,把木头叫做木柴也可以,但真正观察时,火与木柴如果没有能燃所燃的关系,就不能成为燃和可燃。
事实上,诸法之间若是他体,就不可能有观待关系;只有互相不观待,才能真正成立他体。懂得了这一点,就能很容易明白燃和可燃若他体成立,就不应有因缘关系的道理。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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