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记】《中论广释》第17课(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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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三、观六情品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分五:一、抉择法我空性;二、抉择人我空性;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四、抉择时间为空性;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分二:一、破法我之自性;二、破法我之能立。
己一、(破法我之自性)分三:一、破处;二、破蕴;三、破界。
本品观察六情。所谓六情,也就是六处或六根。在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中,波罗颇蜜多罗译作《观六根品》。有部宗认为,按照佛经和《俱舍论》的观点,六处是存在的,内六处是眼耳鼻舌身意,外六处是色声香味触法。
庚一、(破处——观六情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二:一、说他宗;二、破彼宗。
壬一、(说他宗):
壬二、(破彼宗)分二: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二、以此理类推其他。
癸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分二:一、破眼为见者;二、破识为见者。
子一、(破眼为见者)分二:一、推理;二、观察是否见者。
丑一、(推理)分三:一、立宗;二、立正因;三、摄义。
寅一、(立宗):
寅二、(立正因):
寅三、(摄义):
中 论 释
三、观六情品[24]
[24]本品藏文原意为观处品,因本意相差不大,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三(观六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眼以眼空”等诠释了无有十二处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认为:十二处是存在的。“见、闻、嗅、觉、触、意”的眼等六根[情],以及它们的行境——色境等六处[尘]是存在的。
为了证明处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品关联)分三:一、破承许根为见者;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许根为见者:
眼耳及鼻舌, 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 行色等六尘。
如果有人认为:虽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种种所说,但据《俱舍论》记载:见、闻、嗅、觉、触乃至意识之间的眼等六根,以及它们的所行处[行境]——所见色境等六境,即为十二处。所以,十二处应当存在。
是眼则不能, 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 云何见余物?
事实并非如此。对方所谓“眼为见者”的说法,如同火与暖热以及水与湿润一样,(是观待而成立的。)但对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谓的“见”,应当是在不观待的情况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那么这种见解就可以成立。但是,如同水具暖热性及火具湿润性一样,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所谓的“见”也丝毫不可成立。 这样一来,眼根也就不能见到他法。
作为见色法的眼根,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因为其无有对境或者说是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既然对自己不能见或者远离了见法,那么,彼等又怎么能见其他蓝色等色法呢?如同耳根一样。
火喻则不能, 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 已总答是事。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不能见自己,但与能见他体并不相违。犹如火虽然不会燃烧自己, 却能燃烧其他的木柴一样。
为了“虽然不能见自己,却能见他体”以本性能够妥为成立而安立的火喻,并不能使其论点成立。关于此理,以前面已经对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三种去所进行的观察就可以说明。因为火的比喻与其义所表达的见都是观待而成立的。所以,通过对去的观察,就足以对包括见在内的所有问题都予以了回答。
也就是说,因为火也有已燃、未燃等等划分方式,通过“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等对所燃的木柴;以及通过“已见则不见,未见亦不见,离见未见者,无第三见者”等对所见的外境色法,以三时进行观察抉择,其理证要点都是一致的。
我们还可以通过“已燃者不燃”等对能燃者火焰,以及“已见者不见”等对能见的眼根, 以三时进行分析(,从而抉择其自性不存在)。
见若未见时, 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 是事则不然。
在对自他毫许未见时,则不能称其为见。
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见色法”的彼等说法,又岂能合理呢?如同柱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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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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