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记】《中论广释》第21课(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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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视频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五、观六种品
本品的藏文为“观界品”,鸠摩罗什大师译作“观六种品”,所谓六种,就是地、水、火、风、空、识六界。《俱舍论》、《中观宝鬘论》都叫界,其实界和种没有差别,都是种类或种族的意思。《俱舍论》讲:像一座山有金银铜铁等不同珍宝一样,一个相续可以有种种界。具体而言,有六种或十八种。
这一品破六界,不破十八界,但十八界在前面的观五阴品、观六情品以及本品都抉择到了。《中观宝鬘论》在抉择人无我的时候,主要也是破六界。
经云:“佛告大王,所谓士夫具六种界,即地水火风空识六界。”士夫包括男人和女人,每一个士夫都具有这六界。对方认为经里面宣说了六界,就说明六界存在。但这只是佛陀的方便而已,其实六界只是在名言中如幻成立,胜义中是不存在的。从遮破方式来看,和前两品先破眼、色再类推其他的处、蕴不存在一样,本品先破空界再类推其他的界。
全知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和慈诚罗珠堪布的《中观根本慧论讲记》词句上都解释得很清楚,我在讲本论时科判上分得比较细,你们要认真看。
庚三、(破界——观六种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虚空相;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劣见。
壬一、(破虚空相)分三:一、事相法相不成立;二、有实无实不成立;三、摄义。
癸一、(事相法相不成立)分三:一、事相不成立;二、法相不成立;三、摄义。
子一、(事相不成立)分二:一、法相无法安立;二、以此了知事相不合理。
丑一、(法相无法安立)分二:一、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
寅一、(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分二:一、正说;二、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卯一、(正说):
卯二、(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寅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
丑二、(以此了知事相不合理):
子二、(法相不成立):
子三、(摄义):
中 论 释
五、观六种品[30]
[30]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界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五(观六种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地界无自性”等,诠解了无有诸界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地界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法相可以安立的缘故。】
为了证明诸界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呵斥边执见。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 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三、遮破有实无实; 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庚一、遮破事相:
空相未有时, 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 即为是无相。
【如果对方认为:包括世尊也说过:“大国王士夫补特伽罗具有六界……”并且,它们[地、水、火、风、空]的法相——坚硬、湿润、暖热、动摇、无碍,都分别能以理而成立。(所以, 地界等是存在的。)】
如果法相能够成立,则事相就能够成立。然而,其事相并不能成立,因为能立等同所立的缘故。法相与事相之间是相互观待而存在的, 并不是以本体而成立的。
以无碍法相根本不能建立虚空事相存在的结论。也就是说,在虚空的法相——无碍成立之前,以其法相而建立的事相——虚空毫许也不可存在。其理由是: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 事相虚空存在的话,则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备无碍法相的虚空之过失。所以,这个道理不会存在。
是无相之法, 一切处无有。
若无无相法, 法相依何成?
(原译: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于无相法中,相则无所相。)
无有法相的事相之法,丝毫也不可能在何时何地存在,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因此,如 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相之法,则其能依——法相又依靠什么作为基础而建立呢?根本无法建立!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有相无相中, 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 余处亦不住。
如果对方仍然固执己见,并创立出法相存在的道理,那么我们可以随即进行观察:(你们所建立的法相,)是在根本没有法相的前提下,还是在法相已经存在的前提下,抑或是在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建立的呢?
如果之前根本不存在法相,即法相的建立都不存在,建立法相就不应理,因为已经远离法相的缘故。(这种所谓的法相,)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存在,犹如兔角一般。
在法相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法相已经成立,就不会再成立,因为并不需要建立两个法相。如果(已经存在,) 还需要再建立的话,(则有无穷建立的过失。) 无论何时,以无穷的方式都不能成立法相。并且,这样尚会导致众多事相等过失。
在法相已经成立,与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成立与不成立二者现量相违的缘故,所以其二者同时具备的同分[31]或者二者皆不具备的情况都不可能存在。
[31]同分:也即同位。异体的两种事物同时存在于一处。如说金瓶,此既是金,又是瓶,故说名同位。
相法无有故, 可相法亦无。
可相法无故, 相法亦复无。
【如果对方还是固执己见地认为:虽然法相不存在,但是事相[可相法]还是可以存在。】
但是,任何“不具备法相的事相”都不应该存在。因为必须在法相已经建立的情形下, 事相才能安立。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你们虽然对建立于事相之上的法相进行了遮止,但并没有遮破法相本身的实有,所以法相还是存在的。既然法相存在,则事相也应该存在。】
并非如此!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 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犹如石女女儿的姿态一般。
是故今无相, 亦无有可相
一言而蔽之,所依的事相不存在,因为其不存在的缘故,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所以,二者都不能存在。
(以上文字为个人整理,仅供参考。如有错漏,欢迎留言指正。视频下载请点击“阅读原文”。)
一起学中观
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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