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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 (第2版)】《中论广释》第27课

文殊密语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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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您法喜充



索达吉堪布/宣讲


讲记 第二版


27


-讲记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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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

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今天继续学习第七品《观三相品》。


庚二(观三相品)分二:

一、以理证广说;

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

一、遮破有为法;

二、遮破无为法;

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壬一(遮破有为法)分二:

一、破生住灭三法相;

二、以此能破事相有为法。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分二:

一、总破;

二、别破。

子一(总破)分三:

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

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

一、以太过而破;

二、断除过失。


寅二(断除过失)分二:

一、第一断过;

二、第二断过。

卯一(第一断过)分二:

一、说过;

二、断过。

辰二(断过)分三:

一、破生生生本生;

二、破本生生生生; 

三、破彼二之答。



昨天讲过,正量部认为,虽然生住灭具有有为法的法相,但由于根本生和生生是互生的关系,所以没有法相无穷的过失。中观宗对此进行了破斥,先后遮破了“生生生本生”和“本生生生生”两种观点,今天讲“断过”的第三部分“破彼二之答”。


巳三(破彼二之答):


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

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 

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

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藏文译本颂词: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昨天中观宗遮破了正量部根本法相和随法相互生的观点。怎样破的呢?首先,生生产生根本生不合理,因为对方承许根本生的来源是生生,这样生生的本体就不可能在本生前成立,如此一来,又如何产生本生呢?就像无有本体的石女儿不可能产生其他法一样。同样的道理,根本生产生生生也不合理。昨天用两个颂词破了对方互生的观点。


对方又辩解说:“生生生本生,本生生生生”这样次第性(非同时)的情况下互生可能确实不合理,但根本生和生生是在同一时间互相产生了对方,因为三世实有的缘故。(根据《俱舍论》记载,“三世实有”是有部宗独特的一个观点,他们承许过去、现在、未来的法都实有存在。)如此一来,根本生和生生同时互生就没有不合理之处。


对方意思是,正生的根本生产生生生的同时,正生的生生也可以引发它未来的根本生。虽然对方把这叫做同时,但我们看来,这种同时关系不可能成立。


《俱舍论》中讲:有部宗认为,未来法的得绳[61]或未来的时间现在已经存在,它们就像排队一样,来到现在只是换了一个位置、不断循环而已。正因如此,对方认为从未来进入现在就是正在产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正生的生生可以产生本生,同时,正生的本生也可以产生生生。但这种说法并不合理,这一颂就是龙猛菩萨对他们的破斥。


61

得绳:《俱舍论》中有部认为,所谓的得绳,如同在大象上驮重物时,能够让物品不掉下来的绳索一样,任何众生相续中获得一法时,中间都有个实有的“得”作为连接。比如出家人相续中获得别解脱戒,连接别解脱戒和出家人的有一种实法,也就是得绳。如果没有得绳,出家人和戒律之间依靠什么来联系呢?没有任何联系,这样一来,出家人和戒律之间很容易脱离。所以,中间必须有一个得绳作为联系。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如果你们认为,生生尚未产生,也能产生彼法(根本生),那你们所谓的正生之时两者可以互生的观点就可以成立。


这里龙猛菩萨是以一种讽刺的语言进行反驳。意思是,假如有这样一种情况——尚未产生的生生能够产生根本生,那你们说根本生和生生同时互生也是可以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正生的根本生和正生的生生与未生之法没有什么差别,本体根本不成立。对于任何一法而言,或者已经产生,或者尚未产生,而所谓的正在产生,是属于已生还是未生呢?从某个角度讲,正生之法的本体尚未圆满,只能算未生之法。既然如此,正生的根本生和生生本身就成了未知数,如此又怎么可能产生他法呢?这是从能生方面观察。


从正生的动作方面也可以观察,在第二品中我们已经详细观察了去,所谓正去的动作无论如何也得不到,以此类推,正生也不可能存在。


另外,从所生方面也可以观察。在世俗观念中,人们都认为正在产生的法肯定存在,比如,苗芽就有正在产生的过程,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粗大的虚妄分别而已,经不起任何观察。为什么?因为,如果苗芽在种子上已经长出来了,就是已生;没长出来,就是未生;除了长出和未长出的苗芽以外,种子上是否还会有一个第三品苗芽呢?不可能有。即使我们从最细微的刹那上观察,也不可能找到。


由此可见,虽然对方认为“正生的根本生和生生在同一时间互生”的观点很合理,但详细观察之后,根本不成立。


颂词表面看好像已经承认了对方的观点,但龙猛菩萨的真正意思是:正生之法和未生之法一样不存在,因此,对方正生时互生的观点不能成立。


以上讲完了“第一断过”,下面讲“第二断过”。一般来讲,第一断过主要破斥正量部“生住灭虽有法相,但法相不会成为无穷”的观点。第二断过主要破斥经部宗“生住灭虽然后面没有法相,但法相不会成为无为法”的观点。



卯二(第二断过)分二:一、对方之回答;二、断除过失。


辰一(对方之回答):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这一颂主要是经部宗的观点。(果仁巴大师也认为,这是经部宗与中观宗的辩论。)


经部宗辩驳说:你们中观宗认为“如果生住灭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法相就有了无穷的过失;如果不具足,就有了三相成为无为法的过失”,事实上,我们没有这两大过失。因为生住灭不需要其他法相来证明,生法自身就具有生的自性,所以不仅自己能产生自己,而且还能产生他法,住和灭也是如此。


下面他们通过一个灯火的比喻来进行说明。(安立比喻时,双方都承认了,比喻才能成立,否则就不能成立。)


他们认为:“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如同一盏灯不仅能驱除自身的黑暗将自己照亮,也能照亮周围的瓶子、柱子等他物一样,一切有为法的生法也是如此, 不仅能自己产生自己,也能产生其他法。比如,当因缘具足时,柱子的生法就能产生它自己——根本生,也能产生他法— —生生等,之后再不会无穷地产生。

 

对方意思是,一切有为法的生法具有两个特点:当因缘具足后,就能产生它自己— —根本生(根本法相),同时也能产生第二个法——生生等(随法相)。而产生了生生等随法相之后, 就不会再生其它法相了。住和灭也是如此,不仅能安住自己的“ 根本住”,也能安住“住住”等;不仅能灭尽自己的“根本灭”,也能灭尽“灭灭”等。因此,虽然法相是有为法,但他们没有法相无穷的过失,并且,即使后面不再有法相,也没有法相成为无为法的过失。


归根结底,经部宗是想通过灯火喻来说明一切有为法实有存在。为什么存在呢?因为它们有生、住、灭三相。用什么方法证明生住灭存在呢?因为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它不仅能产生自己(根本生),还能产生他法(生生等),住法和灭法也是如此,就像灯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它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能照亮他法。

 

下面中观宗就要分别破斥对方的比喻和比喻的意义。



辰二(断除过失)分二:一、比喻不成立;二、意义不成立。巳一(比喻不成立)分二:一、除暗不成立而破;二、极其过分而破。

午一(除暗不成立而破)分三:一、驱除黑暗不成立;二、灯暗同时不成立;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未一(驱除黑暗不成立):


刚才对方说:“一盏灯不仅能驱除自身的黑暗将自己照亮……”比喻中提到了“驱除黑暗”这一点。中观宗认为所谓的“驱除黑暗”不能成立。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中观宗驳斥说:你们的比喻不成立。因为灯的自体当中没有黑暗,灯光的所住之处也没有黑暗。只有破除黑暗才叫照,无暗可破则没有照。


首先,对方“灯火能照亮自己”的观点不合理。为什么?因为灯火的本体当中并没有黑暗,灯火的本性是光明。


其次,灯火能遣除其它黑暗也不合理,因为灯火与黑暗相违,无法同时存在, 也就是说,具灯火之处就无有黑暗;具黑暗之处就无有灯火。既然灯火自身和所及之处都没有黑暗,那所谓的破暗就不能成立。因为有了黑暗并将其遣除,才叫遣除黑暗,若无暗可遣,那要 遣除什么?又照亮什么?


事实上,所谓的遣除黑暗,只是人们由无始以来的习气所引生的分别念,根本经不起胜义观察。


很多人可能想:怎么能说电灯不能驱暗呢?我们已经现量见到,有了电灯,晚上经堂里才不会黑黢黢的,这就是电灯的功能啊!龙猛菩萨为何要否认这一名言现象呢?其实,如果我们的眼耳鼻舌身都是正量,佛陀就没有必要宣说正量了。


未经观察时,我们晚上看见灯光后,都会觉得黑暗确实是灯光遣除的,但若真正以理观察,所谓的遣除黑暗,必须是在一个地方首先具足黑暗,然后才能将其遣除,但灯光的自体和其周围本来就不具黑暗,这样怎么能叫遣除黑暗、照亮自他呢?因此说“无暗则无照。”


未二(灯暗同时不成立):


对方反驳说:灯光和黑暗开始是同时存在的,后来它们经过一番较量(就像两个人打架一样),最后灯光大获全胜,黑暗战败而逃。但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藏文译本颂词: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中观宗驳斥说:此灯火正在产生的时候,不能触及到黑暗。


(灯火尚未产生时,也许会有黑暗,但是灯火正生的时候,黑暗就不可能存在。用世间的话说,灯火根本没有见过黑暗。)既然如此,你们为何说灯火产生之时,就能破除黑暗呢?


如果光明真能遣除黑暗,光明和黑暗就要同时存在,就像两个人同住一间房,如果其中的一个人比较强势,就可以迫使对方离开。但是光明和黑暗并非这种情况,两者是不并存相违[62]的关系,即灯光生起的当下,黑暗就隐匿了,灯光丝毫触及不到黑暗。


62


关于不并存相违,其实有像火和水微尘一样的能害所害的不并存相违,还有光明和黑暗那样的不并存相违,这叫做使它成为无力(无有能力),使它不能产生的不并存相违


在有些讲义中,包括绒顿班智达的讲义,也有这样的说法:火微尘和水微尘的相违方法,与光明和黑暗的相违方法有点不相同。


火微尘和水微尘第一刹那可以接触,第二刹那时,数目多、力量强的微尘使数量少、力量弱的微尘变得没有能力,第三刹那时,所断会被灭掉,所断是指所害、力量薄弱的微尘。但光明和黑暗没有这种说法:先互相接触, 第二刹那变成无力,第三刹那不能产生光明的相续,而是第一次,当光明出现的时候,就让黑暗成为无力,从此以后黑暗产生的相续已经斩断,这叫做光明遣除黑暗。反之,晚上太阳落山黑暗出现,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光明和黑暗不像火尘和水尘一样,有能害所害或者互相以接触的方式,按照因明有些论典来讲,没有这种说法。


实际上,因明中所安立的能害所害的相违是从相续的角度假立的。如果从刹那的角度, 不仅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能害所害的相违也不能成立。因为当能害存在的时候,所害就不存在;所害存在的时候,能害就不存在。因此,从刹那来严格观察,绝不可能有实有的矛盾本体存在。


——《因明讲记》第二册



既然灯光出现之时,黑暗即刻变成了石女儿一样,两者碰也没碰过,见也没见过,那就不存在实际意义的遣除。这样凭什么理由说“灯光能遣除黑暗呢?”这就像说“柱子打败了石女儿”一样。实际上,柱子不可能打败石女儿,因为柱子存在之时,石女儿从未成立过。同样的道理,灯光的本体成立之时,黑暗的本体毫许也不存在,所以灯光也不可能遣除黑暗。


未经观察时我们都会认为,晚上进屋之前屋里漆黑一片,点灯之后房间就被瞬间照亮了,这时黑暗就被遣除了。虽然人们觉得遣除黑暗的说法很合理,但这只是人们串习力所致的迷乱显现而已。



如果对中观义理真正有了深刻认识,就会知道,世间所有的名言现象都具欺惑性:眼耳鼻舌身的所见、所闻等皆是假象;感受的快乐、痛苦等都非真实;脑海中的各种概念都不成立,现在的我们,只是在做梦而已。


当一个人正在做梦时,在他的迷乱显现中,的确有黑暗、有光明,光明也能遣除黑暗,因而他便将此视为真实。但醒觉的人知道,这些只是他梦的迷乱显现罢了,所谓的能遣、所遣并不存在,因为所有互相观待的法,都没有任何自性。对于这个道理,我们一定要有深刻的认识,这样才能了知万法的本体,才能对大慈大悲的佛陀以及传承上师们的教言生起不共的信心!


以上讲的是“若灯暗同时则遣除不合理。”

 

这时对方又辩解说:虽然灯光没有接触到黑暗,但在未接触的情况下,灯光也可以遣除黑暗。但这种说法更不合理。


未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中观宗驳斥说:灯火如果没有触及黑暗而能破除黑暗,那么此间的一盏灯火,则能破除一切黑暗了。

 

也就是说,如果灯火在不接触黑暗的情况下,也能遣除黑暗,那么屋里一盏小小的灯就不仅能遣除屋里的黑暗,也能遣除世上所有的黑暗了。为什么?因为不接触黑暗还能遣除黑暗的这个能立因相同之故。


对方反驳道:此灯无法遣除整个世间的黑暗,因为破暗是有条件的,灯光照射范围内的黑暗能够遣除,其它的黑暗无法遣除。


对方观点根本不合理,以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就可以破斥。怎样破呢?既然对方承许黑暗和光明不接触,那两者就是毫不相干的别别他体,这样就不可能有因果关系。如果还承许光明能遣除黑暗,就会有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果的过失,乃至黑暗当中也能产生光明了,因此不接触而能遣除黑暗的说法不合理。另外,所谓的“不接触”在性质方面没有任何差异,假使有产生,果上也不应有任何不同。由此可见,对方的能立根本不能成立。我们运用中观应成派的推理宝剑,便可斩断对方愚痴的相续。


至此,从三个方面已经讲完了科判“比喻不成立”中的第一个问题“除暗不成立而破”,下面讲第二个问题“极其过分而破”。


午二(极其过分而破):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中观宗继续驳道:如果灯火既能自己照亮自己,也能照亮他法,那么黑暗也应既能自己暗蔽自己,也能暗蔽他法。

 

灯火的特点是照亮;黑暗的特点是遮蔽。若对方观点成立, 灯火确实既能照亮自己,又能照亮他法,那黑暗也应具有这两种特点——既能遮蔽、隐藏自己,也能遮蔽他法。


所谓遮蔽,就是使事物隐藏不见。如果所有的黑暗都能把自己遮蔽,那整个世间就不会再有黑暗了,这样晚上也不必用灯火照明了,会有这种过失。


这种断过方法,我们在《澄清宝珠论》(《入行论·第九品》)里已经学过[63]。如果对方说有些可以遮蔽,有些不能遮蔽,我们可以同样用不共三大应成因来破斥,这样他们就无话可说了。


63


《入行论·第九品》“:   若谓如灯火,如实明自身。灯火非所明,其无暗蔽故。”唯识宗的第一个比喻:犹如灯火既能遣除黑暗,又能照亮自己,心识同样也能了知他法(他证)和 了知自己(自证)。


中观宗驳斥:比喻不成立。因为灯火本身并不是自己所照的对象。你们说灯火既是能明,又是所明,但所明是要遣除黑暗的,而灯火上本来就没有黑暗遮蔽。反过来说,假如灯火上有黑暗,则可以说它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遣除了自己的黑暗,既是能明又是所明。但灯火上根本没有黑暗,怎么说能它照亮自己呢?能明和所明是观待而安立的,所明不存在的话,能明也不存在,因此灯火照亮自己不成立。


中观宗承认的自证, 是名言中如梦如幻的自证,并非像唯识宗所许的,本体实有、不可分割,同时自己能了知自己的自证。



总而言之,“比喻不成立”的科判主要是讲,经部宗想用灯火不仅可以照亮自己也可照亮他法的特点,来说明有为法的生法不仅可以产生自己的本体(根本生),也可以产生他法(生生等),以此证明自宗没有法相无穷和法相成为无为法的过失。但是,他们的比喻不能成立,中观宗对此一一做了遮破。



下面宣讲《中论释》的内容: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原译: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


印顺法师的讲记里用了一个比喻:“像两个一只脚的跛子,你扶我,我扶你,就可以站立不动,这不是彼此为因吗?不行!”


果仁巴大师的讲义里也用了父子俩互相搀扶的比喻来反驳对方观点。

 

对方认为:就像两个跛子,你帮我,我帮你,便可以同时站起来一样,根本生和生生互相帮助就可以同时互生,就如六因四缘当中的相应因,因果可以互相起作用而同时生起。因此,以这种方式产生是合理的。

 

下面中观宗就要破这一观点。


【若按你们所承许,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就能使自果产生。但你们所承许的以正在产生为前提,而使(自果的)产生能够成立的观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驳曰:你们认为正生的根本生可以产生自果生生,并且正生的生生可以产生自果根本生。如果这一观点真能成立,当然也可以,然而它经不起任何推敲。


为什么?下面的破法与月称论师的《显句论》、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等讲义的破法基本相同。


【所谓“正在产生”,是属于未来的法。而任何已经产生的法,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的缘故。】


对方所说的“正在产生”,其实是一个未来才生的法。如果现在已经产生了,就没有任何必要再次产生,因为生的行为已经圆满之故。


【所以,“正在产生”就绝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而是未来的法)。】


“正在产生”从某个角度讲,也可称做“没有产生”,属于未生当中。为什么?因为既然是正生,就意味着生的事业尚未圆满。所以,“正生的根本生”之本体实际并未真正成立。


果仁巴大师分析说:既然根本生自己的本体都未成立,那说它能产生另一个未生的法“生生”,就根本不合理,这与“石女儿能产生石女儿”的说法没有任何差别,完全是一种谬论,经不起任何因明的观察。


【未来的法在现在并不存在,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


既然根本生是未来才生的法,现在并不存在,那由它所生的生生,就更不可能存在。


【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决现在的饥饿一样。】


明年的庄稼,是否能解决现在的饥饿呢?不能。同理,未来产生的根本生,也无法在现在产生生生。既然根本生和生生的本体都不成立,那所谓的“互相产生”又从何谈起呢?


【以此理也可类推住法等等。】


住和灭的推法与生完全相同。正住的根本住或正灭的根本灭尚未成立,它对未来的住住或灭灭能起什么作用呢?起不到任何作用。因此,对方互生的说法不能成立。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其他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无为法的过  失。如同灯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照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诸法。同样,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法。】


对方认为自己并没有上面中观宗所说的过失。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关于这部分内容,我安立的科判与麦彭仁波切的科判大体相同,但有些地方,我根据宗喀巴大师、果仁巴大师等论师的科判,分得稍微细一点。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极为过分。】


“能遍不可得”即能遍不成立之意。我们前面的科判是“除暗不成立而破”,当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驱除黑暗不成立;二、灯暗同时不成立;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灯火自身,以及灯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处所,是没有些微黑暗的。】


灯火自己的本体上,以及灯火的光明遍及之处,都无有毫许黑暗。


【灯火又如何能照亮呢?只有驱除了黑暗,才能安立为照亮。】


什么叫照亮呢?驱除黑暗即是照亮。既然灯火存在之时,灯自己本身,以及灯光遍及之处都没有黑暗,那要驱除什么呢?


因明和中观的很多推理,与我们平时的所见所闻都是相违的。我们认为有的,中观宗都不承许为有;我们认为无的,中观宗也不承许为无。比如,我们眼前明明有清净或不清净的各种法, 但中观宗却以理证将其抉择为不存在;我们无论怎样观察,也看不到前后世或清净刹土,但中观宗却承许这些显现存在。


正因如此,很多人都不能接受佛教,认为学佛人的思想是颠倒的。但他们也不是一味地排斥佛教,当自己身上出现一些疾病,或者遇到灾难无法解决的时候,也会求佛保佑:“听说你们有一种办法可以帮我……”


我们学院有些金刚道友,以前没学佛的时候,听说学院里有很多出家人,对此完全不能理解,认为这些人肯定都疯了。后来他们在世间过得越来越痛苦,偶然的机会来到学院时,发现我们每天都受着佛法的熏陶,生活得悠闲自在,非常快乐,这时才意  识到原来真正疯的人是自己。

 

为什么世人很难接受佛教的中观思想,觉得这是一种颠倒呢?因为他们的相续中具有无始以来的迷乱习气,因而把痛苦看成快乐,快乐看成痛苦,有看成没有,没有看成有……所以,凡夫人的六根并不是正量,若以此为标准,则根本无法了知万法真相。作为佛教徒,在分析很多甚深的道理时,必须以教量为准,这一点非常重要!


尤其是皈依三宝的人,千万不要想“佛经中这个道理不对, 那个说法也不对”,这种邪见非常可怕!作为佛教徒,一定要依止善知识闻思佛法,这样才能遣除自相续的邪见。否则,虽然形式上已经皈依了佛门,但可能内心并没有真正皈依。


皈依的界限是什么呢?乔美仁波切在《山法》中说:即使虔诚恭敬地祈祷、供养三宝,但却未解决自己即生中的任何痛苦, 此时仍然相信三宝的加持力不可思议,知道一切痛苦是自己的业力所致,而对三宝不生丝毫邪见,这就是皈依的界限。


有时候,我们虔诚祈祷三宝却没有产生明显的作用,就会怀疑三宝没有加持自己。如果生起了这种邪念,就说明自己还没有达到皈依的界限。如果皈依已经成熟,则无论遇到任何违缘,都不会对三宝生起任何邪念,反之,还会把它们全部当成修行的助缘。


修加行的时候,每位道友都要念诵十万遍皈依。虽然口头上这样念有不可思议的功德,就像麦彭仁波切所说:即使以无记法[64]缘三宝,其功德也不会耗尽,但也要知道,真正皈依的界限是在心里,而不是在口头上。只有当不管遇到任何违缘,心里始终对三宝具有不可思议的信心,从来不产生任何邪见时,才算达到了皈依的界限。


64

无记法:非善非恶无可记别的法。


皈依之后就要发菩提心。发心的界限是什么呢?乔美仁波切在《山法》中说:无论众生怎样伤害自己,诽谤甚至杀害等,也不对他生嗔,反而全力以赴给予帮助,进而发愿乃至菩提果之间都要饶益他,这就是发起菩提心的界限。


有的人自认为自己是大圆满的瑜伽士,然而,当别人说了他几句谣言,或者做了一点有损他的事,却一直想着要报复,这说明他相续中并未真正生起菩提心。如果连皈依和发心尚未究竟,其它的境界就更难以生起。


大家应该认真思维乔美仁波切所说的皈依和发菩提心的界限,经常反观自己:如果有人经常无缘无故地害自己,自己能否不但不仇恨、不报复,反而把自己今生来世的所有善根都回向给他?平时接触他时,能否心怀感恩,没有丝毫怨气呢?如果做不到,就说明自己还没有真正生起菩提心,这样就一定要通过闻思修行,努力让自己生起。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原译: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通过观察,灯火驱除黑暗的论点不合理。但必须以灯火能够驱除黑暗,如果不能驱除黑暗,则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灯火,也不能驱除黑暗, 但这是不可能的。】


对方反驳说:无论如何,必须承认灯火能驱除黑暗,否则,晚上屋里放瓶子和点照明灯就成了毫无差别,但这显然不合理。晚上屋里点灯驱暗之后,我们就可以看书,而放瓶子却起不到任何作用。由此可见,两者的功能完全不同。


【所以,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对方认为屋里点灯的同时,黑暗就被驱除了,因此,照亮和驱暗是同时发生的。下面就要对此进行观察。


【但是,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则另一者就并不存在。如同岛屿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与今宵的灯盏一般。】


如果照亮和驱暗同时发生,那灯火和黑暗就必须同时存在,但这不可能。就像昨夜的黑暗与今晚的灯盏、岛屿上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不可能同时存在一样。(《大圆满前行》中说,岛屿的洞穴深处有很多黑暗世界,阳光根本照不进去,里面伸手不见五指,生活在那里的众生连自己的身体都看不见。)黑暗和光明也无法同时并存,黑暗存在之时,光明不可能存在;光明存在之时,黑暗不可能存在。


【在灯火产生的同时,根本无法触及黑暗。因为,在灯火尚未产生的时候,虽然存在黑暗,一旦(灯火)产生之后,黑暗就已经不复存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时候,灯火却无踪无影。(二者根本无法相遇,)又怎么可能在灯火产生的同时驱除黑暗呢?绝不可能!】


既然黑暗和光明不能同时并存,两者就从未接触过。以不接触的方式遣除黑暗根本不合理。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火不触及黑暗也能驱除黑暗,则有包括岛屿等一切世间界的所有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智慧无需触及无明,也能将其遣除;】


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里讲瑜伽现量的时候,对智慧遣除无明,定解遣除增益的问题阐释得非常广。到时我们再宣讲。


【眼根无需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铁无需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所以,虽然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对方认为:世界上有很多事物,虽然没有互相接触,但也可以起作用。比如,眼睛未接触色法,却可以见到色法;智慧未接触烦恼,却可以断除烦恼;磁铁虽与铁隔了一段距离,却可以将其吸附,所以,光明虽然没有接触黑暗,但也可以将其驱除。


【但这些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所以还是无法成立。】


实际上,对方所有的能立都不能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为什么?因为,如果两个法不接触,就必定是他体,如果认为他体法可以互相起作用,我们用第一品破他生的推理一推就很容易明白。


【卯二、极为过分:】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那么,黑暗也毫无疑问地应当能够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的缘故。如果承许这点,则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黑暗自己能遮蔽自己,那世间就没有黑暗了,这样发电厂也不必耗费巨资发电照明了,但这显然不合理。


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中说:虽然世人承许光明能遣除黑暗,但他们这一现量并非正量。对于这些迷乱显现,中观宗并未遮破,因为对于凡夫人而言,他们面前显现的世俗法的确是存在的。为什么?因为其相续中有无明错乱的因,故而会这样显现,因此没有必要对其遮破,但在抉择胜义时,则必须破,因为要抉择诸法的本体,如此才能断除众生的实执。

 

如果世人能像我们一样闻思中观,也会明白灯火不能遣除黑暗等道理。但可惜的是,他们没有遇到善知识,很难有机会接触到殊胜的中观法理,因而不得不跟随世间凡夫的观点。我们很幸运能遇到善知识、学到中观法,既然如此,以后在观察胜义时, 就千万不能再把世人的量当作正量,而应像宗喀巴大师那样做抉择:在未经观察的世人面前,比如工人、农民、电厂工人等面前,应该说“灯能驱除黑暗,这是大家公认的事情”,但内心应该真正跟随中观应成派的观点,了知万法无有丝毫自性。


如果真正认识了空性,就会深深领悟到,我们活在世间并不是在真实地过生活,只是在迷乱的显现中混日子罢了。对此有深刻的认识非常重要!



开卷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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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光明驱除黑暗也不成立?中观宗怎么总是有理!——【1801辅导】《中论广释》第27课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  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  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  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  愿度有海诸有情


文殊师利勇猛智 普贤慧行亦复然 

我今回向诸善根 随彼一切常修学 

三世诸佛所称叹 如是最胜诸大愿 

我今回向诸善根 为得普贤殊胜行


生生世世不离师 恒时享用胜法乐

圆满地道功德已 唯愿速得金刚持


具德上师加持入心间

不偏众生普降大法雨

三学之藏索朗达吉尊

祈请身寿不变久住世

愿以发心皓月之光明

五浊黑暗消于法界中


 

一起学中观

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