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 受于果报已,而应更复受。若言业决定,而自有性者。【每日一颂】《中论》
“破暂时缚解”分三:一、破轮回之本体 —— 观缚解品;二、破彼能立之因果——观业品;三、宣说趋入真如之方便——观我法品。其中第一部分已经宣讲完毕,今天开始讲第二部分“破彼能立之因果——观业品”。
十七 观业品
辛二(破彼能立之因果——观业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壬一(以理证广说)分二:一、宣说业果自性成立之宗;二、对此进行观察而遮破。
癸二(对此进行观察而遮破)分三:一、宣说业无自性故不失坏;二、宣说业无自性之理;三、宣说业无自性也可安立名言之比喻。
子二(宣说业无自性之理)分二:一、承许业自性存在有妨害;二、破业自性存在之能立。
丑一(承许业自性存在有妨害)分二:一、应受未作业而破;二、异熟应成无穷而破。
寅二(异熟应成无穷而破):
受于果报已,而应更复受。
若言业决定,而自有性者。
承受完果报之后,还应该继续承受,因为业有决定自性的缘故。
如果业的自性存在,还会有异熟无穷之过:一个人造业之后,在受完此业所带来的果报之后,还应继续受报。
若要追究这一过失的原委,就是因为承许业自性存在的缘故。按照《俱舍论》的观点,当众生感受完业报之后,业就像种子生芽后灭尽一样,不会再生果了。如果承许作为因法的业并没有因为果的产生而消失,而是一直存在,且这种自性是决定的、常有的,那就不能否认新果法的产生,因此还会继续受报。
比如,按照因果规律,一个人依前世布施的业今生获得王位之后,布施之业便就此灭尽,未来不可能再感果。但若承许业的自性存在,那此布施业的本体就应该常有。由于因具足的缘故,未来他还会继续获得王位。又如,农民在春天种植庄稼,到了秋天就会收获果实,本来秋收之后就不会再有收获,但如果承许业有自性,那么农民在冬天也会获得丰收了,但这显然不合理。
印顺法师的《中观论颂讲记》云:“如世间犯罪的人,他犯了罪,受国家的法律制裁。除了死刑,在刑罚期满后,他可以恢复自由,可以向善。因他的善行,或者又可以得国家的奖拔,社会的赞美、拥戴。假定说制裁了以后还应该制裁,他的罪恶永远存在,这岂非绝大的错误吗?”
事实上,业果成熟之后,就不会再有其他果报。譬如,阿罗汉在凡夫位时所造之业的功效若未消尽,在他身上仍会显现,但余业消尽之后,他就不会再有任何感受;又如,种子成熟之后,就不会再无休无止地成熟下去,万法皆是如此,这是业果的自然规律。但如果承认业有自性,就会有业果无穷无尽之过。由此可见,承许业自性存在并不合理。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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