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记】《中论广释》第18课(文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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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视频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丑二、(观察是否见者):
子二、(破识为见者)分三:一、以前面理证而破;二、以其他理证而破;三、摄义。
丑一、(以前面理证而破):
丑二、(以其他理证而破):
丑三、(摄义):
癸二、(以此理类推其他):
辛二、(以教证总结):
中 论 释
见不能有见, 非见亦不见。
眼睛作为具有见的自性者[见者],是不能与见的行为相关联而见色法的。因为,任何以自性成立的眼睛,都不应该与见的行为相关联。否则,就会有两种行为的过失,并由此而衍生出两个作者的过失。
而眼睛作为不是具有见的自性者[非见者], 也是不能见,因为已经远离了见的行为的缘故, 犹如指尖一般。
己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
若已破于见, 则为破见者。
如果对方认为:就像“天授用斧头砍树” 的说法一样,眼睛只不过是一种助缘而已,真正的见者是人我或者眼识。
但是,用遮破见的方式,就可以将承许我或者眼识为见者的观点也一并遮破的道理,(在前面)已经做了陈述,大家应当悉知。也就是以“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等推导过程, 只需将文字稍作改动便可。
离见不离见, 见者不可得。
以无见者故, 何有见可见?
如果对方认为:见者就是存在的,因为其所作的业以及能作是存在的。
如果见者存在,则其所作的业以及能作存在就有道理,但见者并不存在。(我们有理由提出疑问:你们安立的见者,)是与见的行为相观待还是不相观待而存在的作者呢?
如果是第一种见者,也即不离开见的行为或者与见的行为相观待的见者,是不会存在的。我们可以从见者以自性已经成立或者尚未成立两方面进行观察。
如果自性已经成立,则同与见法互相观待相违;如果尚未成立,则不可能相观待,如同兔角一般。
如果是第二种见者,也即舍离见法的见者, 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与见法不相观待的见者并不存在,由于(该见者已经)远离见法的缘故, 犹如虚空中的鲜花一样。
由此可以质问道:作为因的见者都不存在, 则其所见的色法、能见的眼睛或者行为,此等一切又焉能存在呢?绝不可能存在!
见可见无故, 识等四法无。
近取等诸缘, 云何当得有?
(原译: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四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如果对方仍然认为:所见以及见的自性就是存在的,因为其二者的结果眼识、(根境识) 三者相结合的触、由其而产生的受以及以此为缘而萌生的爱是存在的。以什么样的比喻可以说明这一点呢?我们可以用依靠父母来繁殖儿子之类的比喻来说明。
正如前面所说,因为所见以及见的行为二者都不存在的缘故,其结果识、触、受以及爱等四者也是不会存在的。因此,近取以及“等” 所包括的有、生、老死等等又怎么可能存在呢? 因为它们的因都根本没有。
己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耳鼻舌身意, 声及闻者等,
当知如是义, 皆同于上说。
依照以上所阐述的有关见法的道理,也就宣说了对耳、鼻、舌、身以及意等五根,听者、 嗅者等五识,所听等五境进行破斥的方式,诸位应当善为了达。也就是以“是耳则不能,自闻其己体”等方式进行推导。
关于此品(的名称),其他三部大疏都称其为“观处品”,《显句论》中称其为“观根[情] 品”[25]。观察以根为主的处以自性是否存在的道 理于此宣讲完毕。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三观六情品释终
[25] 此观点与鸠摩罗什译本内容一致。
(以上文字为个人整理,仅供参考。如有错漏,欢迎留言指正。视频下载请点击“阅读原文”。)
一起学中观
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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