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9.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每日一颂】《中论》
二十观因果品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观因果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四: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二、观察果之本体而破;三、观察因之本体而破;四、彼等摄义。
壬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分四:一、观察因有无果而破;二、观察能力而破;三、观察时间而破;四、观察作用而破。
癸四(观察作用而破)分六:一、观察因变为果而破;二、观察灭不灭而破;三、观察见不见而破;四、观察接触不接触而破;五、观察空不空而破;六、观察一体他体而破。
子一(观察因变为果而破):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如果因直接转变为果,那么因就迁移至果法中了。这样一来,之前已经生果的因就仍然可以再生果法。
中观宗驳曰:“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如果因的本体直接转变为果,与果的本体成了无二无别,那么因就到达果的位置了。(有些讲义认为,因舍弃自本体以后变为果,有些说,因没有舍弃自本体直接变为果,两种理解应该都可以。)
当然,从未经观察的一个相续角度讲,这种观念也可以承许,比如,种子和苗芽是一个相续,种子变成了苗芽;我从家里来到经堂,或者我从前一世转生到这一世,都是在我的相续上发生变化,但若以胜义量来观察,这种观点则不能成立。为什么呢?
可以从“因舍弃自本体而变为果,还是未舍弃自本体而变为果”两方面来详细观察:
◎舍弃自本体变为果不合理
如果因舍弃自本体后变为果,因就不应该是果,也谈不上在一个本体中实现从因到果的转变。比如,如果灰色种子舍弃了自体而变为绿色苗芽,那种子和苗芽就不可能是一个本体,由此,种子直接变成苗芽的说法不能成立。
◎不舍自本体变为果不合理
如果因不舍弃自本体而变为果,即因的本质在未改变的情况下直接变成了果,因就有了恒常的过失。《显句论》中引用了《中观四百论》的教证“无有时方物,有性非缘生,故无时方物,有性而常住”,说明了在任何时、任何处,任何法都是由因缘所生,故而任何时、任何处,都不存在自性恒常之法。
并且,这样承许也与可见不可得理有妨害。比如,如果灰色种子在不舍弃自本体的情况下变为绿色苗芽,那在绿色苗芽上就应该可以看见灰色种子,然而,凡有眼根的人都知道,苗芽上并没有种子。
再者,如果因法不改本体,直接变成了果法,果法就成了不是原本无有、重新产生之法了。本来果法需要重新产生,如果这样承许,果的本体在因位时就已经存在了,根本不需要产生,但这显然不合理。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即颂词所说的“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这样一来,之前生果的因,在生完果之后,还能再生果法。为什么呢?因为,如果生完果的种子本体丝毫未变,它就成了恒常存在之法,这样一定还会继续生果。如此一来,就会有无穷生、无义生的过失。
如果认为种子生完之后,不能再产生,那么种子就有了“无常”的过失。本来“无常”不是过失,但在对方的承许中因果有一体不变的“常”性,而之前的因能生、之后的因不能生与这一“常”的承许相违,因为有能生和不能生两个相违阶段的缘故。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因无论舍弃还是不舍弃自体而变为果都不合理。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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