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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302.由见色自相成立见其他一切有大过失【每日一颂】《四百论》(第十三品)
# 302
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
己四、(破根境实有)分二:一、广释破境实有的正理;二、明实有空与如幻相同。
庚一、(广释破境实有的正理)分三:一、破所取的根境实有;二、破能取的有境(心心所)实有;三、明无实体如幻是极为稀有的原因。
辛一、(破所取的根境实有)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壬一、(总破)分二:一、正破;二、示其余理。
癸一、(正破)分五:一、破由根识现见瓶有自性相;二、示由此理例破其余;三、由见色自相成立见其他一切有大过失;四、破唯色自相是现量境;五、示彼能立与所立相同。
子三、由见色自相成立见其他一切有大过失:
若由见色故,便言见一切,
由不见余故,色应名不见。
——《中观四百论》
如果由眼识见到瓶色之故,便说见到了瓶的一切部分,那么由于不见其余香等部分故,瓶色也应该名为不见。
对方许瓶与其色是一体,所以由眼见瓶色即见瓶的一切部分,这种承认有大过失。八种极微体和合而成的瓶子,若由眼识见其一部分色尘,即可名为已见瓶的所有部分;同等道理,由你的眼识见瓶色时,其余的香味触等部分并未现见,也即眼未见瓶香、瓶味等,由是也应成未见瓶色。你们许见瓶一部分即为见所有部分,如是也应许由不见瓶的一部分,而不见瓶的一切部分,眼识应成不能现见瓶色自相。若对方不接受这种过失,那么认为由见瓶的一部分即见瓶的整体,这种立论不能成立。如果见一,即见一切,那么不见一,即不见一切,二者推理方式完全相同。若对方接受前者,理应也接受后者,完全没有道理只许其中一个。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记
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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