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散收录 >> 6.17 | 293. 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每日一颂】《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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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293. 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每日一颂】《中论》
二十观因果品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观因果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四: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二、观察果之本体而破;三、观察因之本体而破;四、彼等摄义。
壬三(观察因之本体而破):
对方固执己见地认为:虽然你们说了这么多,但任何法都不可能无缘无故出现,必然有其因;既然有因,肯定也有果。
下面观察因的法相而破。如颂云:
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
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
如果因不能生果,则不具有因的法相,如果没有因的法相,谁又能生果呢?
本来因和果都有各自的法相。因明《量理宝藏论》中专门讲过因和果的法相——“因果即是能所利”,因的法相,即能对果进行利益,能对果的产生起作用;果的法相,即依靠因的帮助可以产生。
所以,因要成立为因,一定要能产生果。然而,前面通过各种观察,因上并没有果,因也无法对果起任何作用,不具备产生果的真正合理性,所以,因并不具备因的法相。比如,我们都认为眼根是产生眼识的因,但其实眼识从未产生过(以上一颂的推理即可推出),既然如此,眼根就不具有因的法相、特点,不能安立为因。
总之,任何一法若想产生它的果,就应该具有因的不共法相,就像学院道友必须具备一种法相,或者说资格条件,才能在学院学习一样。然而,因的法相并不成立,故而真正实有、经得起观察的产生绝对无有。当然,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因缘聚合而生果的现象应该承许,但这只是如梦如幻的显现而已。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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