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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每日一颂】《中论》
丑三(摄义):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因为见法、可见(所见)不存之故,其结果识等四法(识、触、受、爱)也不可能存在。既然如此,近取以及“等”所包括的有、生、老死等诸缘又怎会存在呢?不可能存在,因为它们的因不存在之故。
对方认为:见和所见应该存在,因为依照十二缘起规律,如果见不存在,就不会有眼识;没有眼识,就不会有根境识和合的触;没有触,就无法生起受;没有受,也不会产生爱……十二缘起的各支,前前为因,后后为果。现在既然果——十二缘起中的眼识、触、受、爱等存在,其因——见和所见也必定存在。
比如,我们有了见外境的行为之后,就会产生眼识;见的时候,根境识的和合即是触;接触的过程中会产生苦乐等感受;有了乐受就会生起贪爱,有了苦受就会生起嗔恨(乖离爱),这样就会造业;之后取、有、生、老死等缘起也会随之出现。所以,轮回当中见是识的因,识是触的因……对方认为,既然现在轮回、十二缘起存在,见和所见也必定存在,就像儿子存在,父母作为儿子产生的因缘必定存在一样。
中观宗驳曰:前面已经分析过,所谓的见不能成立,这样十二缘起中“见”之后的果怎么会产生呢?不可能产生,就像如果没有地基,墙就无法建起来一样。
见之所以不成立,前面已从眼根和眼识两个角度,分别用两种推理做了详细观察,既然见的自性了不可得,见的果怎么会产生呢?不可能得到。
敬摘录索·达·吉·堪·布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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