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记】《中论广释》第36课(文字+视频)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36
讲记视频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壬二、(破彼宗)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破立我之因;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子一、(破立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分二: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丑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除彼宗。
子一、(说对方之宗):
子二、(破除彼宗)分二:一、以前理而破;二、以观察而破。
丑一、(以前理而破):
丑二、(以观察而破)分二: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寅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中 论 释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 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 而有所受法。
(原译: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的缘故。
以法知有人, 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 离人何有法?
(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其领受者又安在呢?绝不存在!如果离开领受者, 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哪里都不存在!
辛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 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 异时而分别。
(原译: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如果对方又认为: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
之前,存在领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样的呢?在见法等等[44]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 虽然是见法不存在之时,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 领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
[44] 这里的等,是指见、闻、嗅、触等等。
一切见等前, 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 云何能知尘?
(原译: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那么,在见法等各法之前,领受者又怎么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 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那么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见者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 则应有本住。
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同时也是受者, 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 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这显然是荒诞之言)。
若见闻各异, 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 如是则神多。
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闻者等等也存在。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神]的过失。
(以上文字为个人整理,仅供参考。如有错漏,欢迎留言指正。视频下载请点击“阅读原文”。)
一起学中观
不生亦不灭, 不常亦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能说是因缘, 善灭诸戏论,
我稽首礼佛, 诸说中第一。
点
阅读原文了解更多